高等考试建设人员考试条例文件名。南京国民政府考试院制定。1934年9月18日公布施行。共八条。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具有在国内外大学、独立学院或专科学校农、工、理各科毕业得有证书等六款资格之一者,得应建设人员高等考试。建设人员高等考试分为农业、森林等十科。考试分为甄录试、正试、面试;甄录试科目为国文等六种;正试包括必试科目和选试科目各数种,并列出了各分科具体考试;面试就应试人正试科目及其经验进行。1935年8月5日修正公布,将《条例》改称《规则》,将应考资格增为七种,考试次第改为第一试、第二试,第一试之科目相当于原正试;第二试分笔试和口试,分别相当于原甄录试和面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