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师范学校规程文件名。民国初期第一个关于高等师范学校办学的各项规定,1913年由教育部公布。全文分学科、学额及修业年限、休学、退学等七章,共三十五条。规定:高等师范分预科(一年)、本科(三年)及研究科(一年或二年)。本科分国文、英语部、历史地理部、数学物理部、物理化学部、博物部。各部通习伦理学、心理学、教育学、英语及体操。预科及专修科入学资格,须身体健全、品行端正、在师范学校及中学校毕业,或有同等学力者。非由师范学校及中学校毕业者,其试验科目之程度,应以师范学校中学校毕业为准,并加口头试验。预科每年招生一次,专修科临时招生。本科由预科毕业生升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