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来源又称“高度危险业务”。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即使行为人采取了适当的注意和预防措施仍难免对他人造成侵权损害的危险业务。按照我国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此类危险业务包括: “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高度危险业务的判断标准与一定时期的技术条件相联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某一时期的高度危险业务将可能丧失其高度危险的属性。现代各国法律多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业务的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