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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的一种。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依此条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 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高度危险作业是指那些能导致严重损害后果,或者可能引发大规模损害的各种活动。此条列举的高度危险作业是指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四类活动。高空作业又称‘高处作业’,是指超过正常高度的作业,依我国《高处作业分级》的国家标准,是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作业,如高空建筑施工、高空安装、高空架设电缆、高空清洗等。高压作业是指使用压力超过通常标准的如高压电、高压容器等设备装置的作业。地下挖掘活动是指在地表以下的一定深度进行挖掘的行为,如地下掘井、地下采矿、地下铺设管道、地下建筑等。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是指利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进行客、货运输的营运,包括铁路、地铁、地面轨道交通等。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是高度危险责任产生的基础和前提。(2) 须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后果。高度危险作业都属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威胁的活动,但如果还没有发生现实的危险,不会产生此条规定的责任。如果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没有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威胁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受到威胁的人可以诉请法院,要求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消除危险,而不能要求其赔偿损失。对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应当是经许可经营高度危险作业并从中获得利益的法人、个人等。高度危险作业的直接行为人,如失事飞机的驾驶员、进行爆破的工程师、高空作业的操作工等,因为他们与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存在着特定的如雇佣、合作等法律关系,从事着高度危险作业的实际操作,是他们在履行自己的职务,既不属于此条规定的受害人,也不是高度危险责任的责任主体。如果他们自己也因高度危险作业受到损害,应当依据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处理。(4) 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高度危险作业是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的原因,才可以依法追究经营者的高度危险责任。由于受害人举证证明高度危险作业与自己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非常困难,应该由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举证证明其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否则推定因果关系成立,这样才能合理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4) 高度危险作业责任为无过错责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只要造成了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不论经营者对损害后果是否有过错。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则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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