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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危险责任”、“高度危险业务的无过错责任”。从事高度危险业务的行为人在造成他人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特殊侵权行为责任的一种 (参见“高度危险来源”)。根据现代各国的民法理论与实践,从事高度危险营业的行为人可以预见其营业对周围环境构成持续性危险,故只要其行为造成侵害他人的后果,即应按无过错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我国和某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 从事高度危险业务的行为人只有在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而造成时,方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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