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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锦衣卫官校在逮捕犯人所使用的凭票。明制,厂卫捕人,必须将案由报刑科,签发驾帖。实际上流于形式,往往是驾帖尚未签发,人已逮捕。
明代提审、押解犯人的法律文书。《明史·刑法志二》: “弘治元年 (公元1488年)刑部尚书何乔新言:‘旧制提人,所在官司必验精微批文,与符号相合,然后发遣。……近者中外提人,止凭驾帖,既不用符,真伪莫辩,奸人矫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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