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马锡五审判方式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马锡五审判方式抗日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实行的一种便利人民群众的巡回审判制度。由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边区高等法院分庭庭长马锡五首创,故命名为“马锡五审判方式”。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于1944年1月6日在《边区政府工作总结》报告中指出,要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同年3月3日《解放日报》发表了《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一文,介绍和推广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主要是: 马锡五审判方式抗日战争时期在陕甘宁边区实行的一套便利人民群众的审判制度。由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边区高等法院分庭庭长马锡五首创。主要特点: (1)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2)手续简单,不拘形式,方便人民;(3)审判与调解相结合;(4)采用座谈式而非坐堂式审判。这种审判方式,既坚持原则,又方便群众,维护了群众的根本利益,在人民司法审判史上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马锡五审判方式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陇东专署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创造的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其特点是:1.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2.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泥形式,随时可受理案件;3.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依法合理判决案件。 马锡五审判方式抗战时期马锡五(1898—1962)任陇东专员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时创造的审判工作方法。主要特点是:1.深入群众,作全面细致的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2.诉讼手续简便利民,就地审判,用座谈方式审判;3.审判与调解相结合。 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以马锡五命名的审判方式,起源于抗日战争时期。1940年8月之后, 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的司法机关出现坐等群众上门告状、不调查案件事实真相, 主观随意下判的官僚衙门审判方式,并在审理案件中机械照搬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 引起陇东分区广大群众的不满。1943年4月, 陇东分区专员马锡五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他带头反对官僚审判方式,走出分庭机关,携卷深入农村,到群众中调查研究,就地办案,巡回审判。有名的封芝琴婚姻纠纷案是这一审判方式的典型代表。在马锡五的带动下,陇东分庭及各县司法处的干部也相继深入区、乡就地办案,方便群众诉讼,把纠纷解决在基层,受到陕甘宁边区政府的高度重视,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称其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其特点,一是巡回办案,就地办案; 二是实行审判和调解相结合的结案方式; 三是坚持边区法律原则,以事实为根据,反对主观臆断案件。马锡五审判方式对确立我国社会主义审判方式特别是民事审判方式产生了重大影响。 ☚ 札萨克审判 封芝琴婚姻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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