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马德里协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全名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马德里签订,1892年7月生效。1980年3月3日中国参加该协定,截至1989年10月1日有29个成员国。协定的参加国必须首先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协定规定,协定成员国国民,或在成员国有住所或真实、有效营业所的非成员国国民,首先在其所属国或居住或设有营业所的成员国取得商标注册,然后通过该国商标主管机构向日内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一经该局批准,便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希望取得商标权的指定成员国。指定成员国接到通知后应在1年内声明是否准予注册,不同意注册时,应说明同样适用于本国商标的驳回理由。凡在1年内未作声明,可认为同意商标注册。经国际局注册的商标的有效期为20年,可以不限次数地续展。协定还规定,取得国际注册的商标从取得注册之日起5年内被本国商标主管机构撤销其本国注册或宣告其本国注册无效,则该商标在协定其他成员国的注册也随之被撤销。 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见“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简称。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马德里签订的目的在于简化商标的国际注册手续的一项协定。该协定已经修订过七次,到1993年1月,有33个国家参加了此协定,参加国首先必须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根据协定,缔约国公民在本国获准商标注册后,即可通过所属国的注册当局向国际工业产权保护局提出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经批准,即在国际工业产权保护局刊物上公告并通知有关缔约国。如果在一年内未接到有关缔约国注册当局的批驳,该商标就按国际注册登记日期生效并受缔约国法律的保护,注册有效期20年,可不限次数续展。我国于1989年10月正式成为该协定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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