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货币属性学说
在马克思的货币理论中,货币的属性表明的是货币所反映的经济关系。货币有不同的文明形式,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它论述了商品货币的属性、信用货币的属性和纸币的属性。
商品货币的属性 货币是一种商品,在马克思货币理论产生以前,资产阶级古典学派便提出来了,但马克思的商品货币论相对资产阶级古典学派的商品货币论有其特殊的含义。
资产阶级古典学派指出货币是一种商品旨在批判重商主义者金银是唯一的财富的观点。资产阶级古典学派强调:作为货币的金银不是唯一的财富,它与其他商品一样,不过是一种商品而已。但马克思主义的货币学说认为金银既不是社会唯一的财富,也不能把它与一切其他商品等同,把作为货币的金银确认为一种商品是要指出它是劳动生产物,凝结着人类的抽象劳动,是一种价值体。
资产阶级古典学派,从商品交换的完成形态出发确认作为货币的金银是一种商品,把这种商品与其他商品的交换关系等同于一切其他商品之间的交换关系。但马克思主义货币学说中的商品货币论,不是从商品交换的完成形态出发去考察作为货币的金银是一种商品,而是从商品交换的萌芽状态出发分析作为货币的金银是一种商品。从这一起点来看待问题,揭示了金银作为货币的产生过程,指出了金银作为货币商品的二重性,即既是特殊商品,又是一般商品。它作为特殊商品与其他一切商品一样,既有特殊的使用价值又有价值;它作为一般商品与其他一切商品不同,即生产金银的具体劳动就是抽象劳动,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且这种商品还有特殊的使用价值。
资产阶级古典学派认为货币赋予商品的是价值,不是价值形式。在他们看来,商品的价值的高低就在于它交换所得的货币的多少。但马克思主义的货币学说认为货币赋予商品的不是价值,而是价值形式。商品价值的质和量完全是凝结在商品自身中的抽象劳动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货币只不过是把商品价值的质和量表现出来。
资产阶级古典学派认为作为货币的商品与其他商品一样,在商品交换中是转瞬即逝的存在,也就是说,在他们看来作为商品的货币只能以动态的形式存在,不能以静态的形式存在。但马克思主义货币学说却认为,作为商品的货币既能以动态的形式存在,也能以静态的形式存在。当它以动态存在时是转瞬即逝的,但当它以静态的形式存在时,与商品交换后并不一定退出流通进入消费,而是存在于货币所有者手中。
资产阶级古典学派认为作为货币的商品是生产的产物,只要金银从地下挖掘出来,就能作为货币。但马克思主义货币学说却认为,作为货币的商品不是生产的产物,而是交换的产物,即卖的产物。金银在生产它的生产者手里,还是一般商品不是货币,只有通过交换,当它在其他一切商品所有者手里时,才是货币。
马克思的货币学说认为:商品货币的属性是一般等价物。等价物的含义是“等同的价值物”,也就是说它是价值体,在商品交换中与别的商品具有等同的作用。这里的等同有两层意思:一层是质上的等同,即在它们的躯体中都包含有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另一层意思是量上的等同,即在它们的躯体中包含有同样多的价值实体。由于作为货币的商品在商品界中是唯一的、共同的等价物,所以是一般等价物。
一般等价物这个概念不是马克思最先提出来的,而是英国历史上银行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托克斯·图克(1774-1858年)首先提出来的。当时英国正实行典型的金本位货币制度,金币是衡量商品的价值尺度,是商品交换的媒介物。图克认为:金币的本质职能是价值尺度,由于这一职能是货币的代用物所不能具有的,所以金是真正的货币; 由于金具有这种本质的职能才使金同时担任交换手段的职能,但能够充当交换手段的还有金的代用物。可见图克所谓的“一般等价物”是就金履行价值尺度职能来说的。马克思认为图克是最后一个有某些价值的英国经济学家,并指出他著的《物价史》和《通货原理研究》是很有价值的。所以在说明货币是什么时,沿用了图克最早提出的这个概念。马克思从事经济学著述的时代,他所居住的英国仍实行典型的金本位货币制度。纸币作为金币的符号投入流通,代替金执行铸币的职能。当时每一单位纸币都有法定含金量,纸币可以自由兑换黄金,而且纸币和金币在流通中并存,国际之间用黄金进行结算。所以我们认为马克思所揭示的货币的属性是一般等价物,完全是就金这种商品货币来说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指出“我在本书各处都假定金是货币商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12页)这不仅说明在马克思主义的货币学说中“一般等价物”有着特定的物,而且说明“一般等价物”是一个历史范畴。
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物是一种抽象,即按理想的标准生产出来的物。如果这种物用牛、羊来充当,则它便是标准牛、标准羊,也就是把牛、羊的大小、肥瘦、老幼等差别抽掉,把它们置于理想的标准中。金作为一般等价物也是一种抽象。本来金是不同的劳动生产率条件下生产出来的,每单位的金凝结的具体劳动时间也不同,但当它充当一般等价物时,凝结在其中的不同的劳动时间的差别抽象掉了,化为同一的劳动时间。
纸币的属性 马克思货币学说中的纸币,不是泛指纸制的货币,而是指发行机构不“兑现”的纸制的货币。马克思认为:
❶纸币是一种强制流通的货币。纸币通常是由于国家政府的财政需要而发行的,所发行的纸币凭借着国家的政治权力而流通。马克思曾经指出:“在普鲁士存在着强制流通的纸币。(由于一定数量的税必须以纸币支付,就此而言,纸币的流回是有保证的。)这些纸币不足支取银的凭证,根据法律它们不能向任何银行换取银等等。它们不是由商业银行凭票据贷出的,而是政府为了支付自己的费用发出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74页)由此发出的纸币凭借统治者的权力而流通,从债权债务关系说,也是统治者欠了持有者的债。但统治者由此欠的债不是靠提供物质产品去收回,去还债,而是强迫社会成员持有,强迫纳税者以发行的纸币纳税。前者实际上是强迫社会成员无偿地为他提供商品和劳务,因为社会成员持有的纸币总是提供商品和劳务所得的;后者实际上是强制性的收回,也就是占有社会成员的商品和劳务先给一张“欠条”,然后又通过法律即征税要社会成员把“欠条”归还给发行者。所以这样强制的结果最终是要社会成员承担统治者的费用支出。
从纸币的发行者欠了持有人的债的意义上说,似乎纸币也反映着统治者与持有人的信用关系,由此也似乎可以把纸币称作信用货币。但严格说来纸币与典型的信用货币不同:从产生的原因看,纸币通常是国家或地方的统治者为财政的需要而发行的,它反映着国家财政与持有者之间的超经济关系,而信用货币一般是组织流通的信用机构为商品流通而发行的,它反映着信用机构与持有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从物质担保性考察,由于货币是为了财政需要而发行,所以一般不具有物质担保性,而信用货币是为商品流通而发行,而且发行的信用机构要维护它的信誉,所以一般具有物质担保性。这或者以黄金担保,或者以有价证券担保,或者以其他有价物担保。这说明纸币所反映的经济关系虽然具有债权债务的性质,但它这种关系与信用货币所反映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同,因为前者所反映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是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的,而是只给“欠条”不负责偿还,它不是真正的信用关系。在经济生活中纸币的发行与信用货币的发行搅在一起,不仅在实践上很难区分什么是纸币,什么是信用货币,而且在理论上有时也把信用货币称做纸币,把纸币称做“不兑现的信用货币”。但是在理论上是能够区分的。所以纸币应当有不同于信用货币的属性。
❷纸币是一种只有流通才有价值的货币。马克思说:“金因为有价值才流通,而纸票却因为流通才有价值”(《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111页)。这里所谓只有流通才有价值有两层含义:从质的方面说,因为纸币能够流通,即能够购买商品,所以它才能发挥货币的职能成为对一切商品的价值形式,如果离开了流通不能购买商品,它就不能发挥货币的职能成为一切商品的价值形式,这时它只不过是一张为统治者提供了商品和劳务的凭证。一组商品流通有三个当事人出场,不断的流通就有若干个当事人出场,因而纸币因为流通才有价值,进一步说也就是因为流通的当事者可以接受所以才能成为一切商品的价值形式。这说明纸币之所以能够成为货币就在于它能够被社会成员所接受,在质上具有普遍接受性。从量的方面说,单位纸币的价值量决定于它代表的流通中的金量,而流通中的金量决定于商品的价值总量。当流通的金量为一定时,纸币的发行量越多,单位纸币的价值量越低,相反,单位纸币的价值量越高。由于纸币是强制流通的货币,由于它一旦离开流通就不能代表任何价值,因而“纸票一进入流通,就不可能再抛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单位纸币的价值量还会随着流通中纸币量的充斥而递减,特别是国家可以把任意的纸币量投入流通的条件下,更是如此。所以单位纸币的价值量具有可变性。单位纸币的价值量变化的结果是流通中商品价格的上涨。“价格的上涨不过是流通过程强制价值符号去等于它们代替流通的金量而产生的反应”。这说明纸币只有经过流通的检验才能最终表明它价值的高低。
在实践中,纸币的货币单位名称通常就是金属货币的名称。纸币的发行者声称一个纸币的货币单位就代表同一单位的金属货币的价值。此外货币的发行者还借助于法律,在货币制度中规定纸币与金属货币平行运动,互相兑换。马克思说:“实际的平行运动,互相交换,就是兑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75页)不过这种“可兑现性不是表现在银行的出纳上,而是表现在具有金属货币名称的纸币和金属货币之间的日常交换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75页)从这一点上说,纸币的价值又以它与金属货币的实际可兑现性(即可交换性)来证明。如果纸币的货币单位是一两金属货币,而实际可交换到的不是一两金属货币,即实际价值降到名义价值之下,则纸币贬值。马克思曾经揭示了引起纸币贬值的三种原因:“(1)对政府的信任发生根本的动摇”。“(2)纸币的发行量超过了流通的需要所要求的数量”。“(3)产生了对银的特别需要,例如要输出银,使银与纸塔勒相比拥有特权,那么,纸塔勒也会贬值”。(《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75页)
❸纸币是一种缺乏保证回流的货币,正如上述,纸币通常是国家政府为了财政上的需要而发行的。这种发行是借助于政治权力要社会成员承担它一部份经费开支。存留在持有者手中的纸币只不过是统治者开出的“欠条”。这样的“欠条”要能回流到它的起点,或者是统治者以价值物如黄金、商品“兑现”,或者是统治者向持有者征税,把它收回。既然纸币的发行是为了弥补财政上的需要。所以一般说来统治者是缺乏价值物“兑现”的,至少就当时来说是如此。这样纸币的回流就只有借助于税收。但税收只是社会产品的一部分,而发行的纸币通常大于这一部分,因而相当大的一部分纸币不能回流,只能存在于持有者手中。在统治者继续维持它的统治的条件下,纸币持有者手中的纸币能够继续发挥它的货币作用,一旦社会成员对统治者的信任发生动摇,纸币持有者手中的纸币就会贬值。如果发行纸币的统治者不能再统治下去,则纸币持有者手中的纸币便可能成为一张废纸,成为发行纸币的统治者的永久的负债。所以纸币是一种缺乏保证回流的货币。
由于纸币是一种缺乏回流保证的货币,因而它的流通有别于信用货币的流通。信用货币流通的特点是:更多的可能表现为从一个中心幅射到圆周各点,再由圆周各点回到这个中心。因为信用货币的发行条件包含着它的回笼条件。而纸币的流通则更多地可能表现为一个分散的运动,因为纸币的发行条件不包括它的回笼条件。照马克思主义的货币学说,垫支于流通中的货币要能回流,买者必须反过来成为卖者。可是纸币的发行者却只当买者不反过来成为卖者,这样就使得纸币停留在由于出卖了商品和劳务而得到纸币者的手中。这从单个纸币持有者来说,尽管可以用持有的纸币重新用于购买,但购买以后是重新占有或享有商品和劳务,而不是纸币的回流。所以从社会总体来说,由于纸币的发行者不反过来成为卖者,则它所发行的纸币只能在社会成员中间不断转手成为一个分散的运动。这种运动亦可能反映在信用机构的出纳上,但即使反映到信用机构的出纳上也不是纸币回流到出发点,因为一则这些纸币并不是基于这些信用机构的信用关系而发出的,二则信用机构也没有承担使这些纸币回流的责任和义务。纸币运动反映在信用机构的出纳上,只不过是纸币作为货币流通的中间环节。信用机构让纸币流进流出,只不过让这些纸币作为货币资本以取得利息。
信用货币的属性 信用货币是在信用关系的条件下产生的能够发挥货币职能的一种信用凭证,它包括商业信用货币和银行信用货币。我们这里要阐明的信用货币的属性是指银行信用货币,因为马克思主义的货币学说认为,只有银行信用货币才是真正的信用货币。银行券、汇票、支票都是银行创造的信用流通工具,而它们之所以能流通并不是因为它们本身是价值物能发挥“担保品”的作用,而完全是由于银行信用制度的作用。在劳动产品的商品形式还不普遍,银行信用制度还不发达的前资本主义社会,流通中的货币之所以必须用具有内在价值的商品货币来充当,不仅因为只有用具有内在价值的商品来充当才能与别的商品“等同”发挥等价物的作用,而且因为只有用具有内在价值的商品来充当才能起“担保品”作用使让渡了的商品的卖者不致吃亏。但在劳动产品的商品形式普遍起来,银行信用制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里,之所以能够用不具有内在价值的银行券、汇票、支票等一类凭证作为货币流通,就在于凭这一类凭证能占有价值物,而保证它们能占用价值物的是签发这些凭证的银行信用,银行家凭自己的信用保证它们“兑现”。如果银行家的信用丢失,不能保证它们“兑现”,则这类凭证就不能发挥信用货币的作用。所以,信用货币是一种“兑现”货币。
信用货币的“兑现”实质是维护信用机构的信誉,保证信用货币的价值,使信用货币正常流通。如果信用机构的信誉卓著,即使没有足够的价值物“兑现”,信用货币也能够正常流通。这说明信用货币作为一种“兑现”货币,并不一定要十足的价值物作保证,而重要的是信用机构的信誉。信用机构的信誉主要取决于自己的经济实力,也取决于社会成员的信赖。如果信用机构的经济实力暂时薄弱,但社会成员的信赖并未因此递减,则信用货币仍照常流通。
信用货币既然是在信用关系下产生的,那就必然存在着信用关系双方:一方是债权者;另一方则是债务者。银行家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对顾客提供信用,而提供的无非是货币的索取权。如果银行家以自己开出的本票或发行的银行券提供信用,则直接向顾客提供的是对自己的货币索取权,在这种情况下,产生对顾客的负债;如果银行家不是以自己开出的本票或发行的银行券提供信用,而是以向其他银行开出的汇票、支票提供信用,则把顾客对货币的索取权转移给其他银行,在这种情况下,产生此银行家对彼银行家的负债。所以无论在那种情况下,对顾客提供信用货币总是银行家的负债,顾客是最终的债权人,银行家是最终的债务人,信用货币对银行家来说是债务货币,因为“银行用来为公众的汇票进行贴现的银行券,现在无非是取得金银的凭证”。
银行家对顾客提供信用是银行家的负债,这种负债是否一定要银行家提供金银来偿还呢?在公众需要银行家提供的信用货币作为商品流通工具而不需要银行提供金银来“兑现”的条件下,信用货币将成为取得国家产品和劳动力的凭证。这样尽管信用货币是银行家的负债,但这种负债不需要银行家立即全部提供金银来偿还,而成为一种长期负债。
由于信用货币在一定条件下具有长期负债的性质,因而银行家能够强迫社会公众接受他提供的信用。这对银行家来说,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取得对社会产品和劳动力的支配权并能够以利息的形式参与对社会产品的分配。这种强制力的发生不在于银行家有雄厚的资本,而在于他有创造信用的能力。因为银行资本从它的物质组成来说主要是有价证券和银行券,而且银行券的发行在没有金作为保证的条件下,也是虚拟资本。在银行能以自己发行的银行券、签发的本票、汇票代替金属货币流通的条件下,银行就能自己创造存款作为信贷资金来源,加倍地发挥生息资本的作用。从银行提供信用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这个意义上说是一种债权,但作为信用提供的是不具有内在价值的银行券,而银行券无非是向银行家签发的汇票,从这个意义上说又是一种债务。银行家以各种方式使同一资本,甚至同一债权在不同的人手里以不同的形式出现,对银行家来说,便是以同一笔货币(存款和银行券)去赢得多次的债权,但对社会成员来说则是以多次的债务(即多次支付利息)去得到银行的同一笔货币。
信用货币是在信用关系下产生的,信用关系的当事者之一是信用机构,因而信用货币的量决定于信用机构的信用规模。这就是说银行信用规模的大小,影响到投放的银行票据的多少,制约着流通中银行票据的增减。马克思曾经指出,在银行制度发达的条件下,货币在很大程度上一方面为信用经营所代替,另一方面为信用货币所代替。信用经营,如从权力和义务的角度说也就是债权债务的建立和消除。用信用经营代替货币也就是用转移债权债务关系的办法,或者用债权债务关系相互抵销的办法来代替货币流通,执行货币的支付手段职能。在商业信用领域内,信用经营所代替的货币部分是相互赊购中能够抵销的部分;在银行信用领域内,信用经营所代替的货币部分是通过银行转帐支付的部分。这两部分既然已被信用经营所代替,就不需要现实的信用货币支付。因此,信用规模的量(A)应当包括信用经营所代替的货币量(B)和以现实的信用货币所代替的货币量(C)。这样A的增减会产生,或者是B的增减,或者是C的增减,或者是B、C同时增减。如A不变,则B增C减或C增B减。这告诉我们:信用规模对信用货币的影响,如果仅就现实的信用货币考察,则要看信用经营所代替的部分的大小;如果把信用经营所代替的部分视为信用货币的另一种形式——存款货币,则信用规模所制约的量既包括银行系统外的现实的信用货币量,又包括银行系统内的存款货币量。由于信用规模能够被信用机构控制掌握,所以使得信用货币是一种能够调控的货币。由于现代工商业的活动离不开在这种崭新的流通制度基础上产生的流通券,所以银行制度能够通过控制信用规模从而调控信用货币去干预工商业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