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信用货币理论
信用货币理论是马克思主义货币理论的组成部分。这一部分在马克思的著作中虽然没有集中的、系统的论述,但其内容还是很丰富的。恩格斯说,在《资本论》第一卷中,还根本没有谈到信贷,在那里对信用货币最多只是从它们的最简单的形式上研究,而更多地研究信用货币是在《资本论》第三卷。这说明马克思是把信用货币理论主要放在资本总过程中来研究的。马克思曾预言,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不同阶段上,货币会以不同的形式出现,如金属货币、纸币、信用货币、劳动货币。信用货币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货币发展史上的较高阶段。
信用货币产生和发展的条件 马克思认为,信用货币是随着货币的支付手段职能的产生而产生的。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起着在商品使用价值已转移,价值已实现,而价格没有实现的情况下,补充实现价格的作用,即通常所说的在赊购赊销的条件下货币发挥支付手段的职能。赊购赊销是一种商业信用。商业信用在简单商品流通条件下已经存在。简单商品流通的形式是W-G-W,在这种形式中,商品交换分成买卖两个阶段,从而可能产生买卖脱节,一些商品生产者如果先买后卖(如从事农业的商品生产者在农业生产季节到来之前,就必须购买农业生产资料,但农产品还没有生产出来),就会发生商业信用。但是商业信用的广泛发展是在资本主义阶段。这一方面是因为资本主义各部门、各企业的生产和流转时间不一致,为了使生产过程能连续进行,不被中断,产生了在产业资本家之间提供商业信用的必要;另一方面是因为商品交换的发展、商业规模的扩大、市场距离的拉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商业信用就会使社会总资本中货币资本大幅度地增加,或者推迟商品价值的实现过程。所以在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之间也有相互提供商业信用的必要性,商业信用从赊销方面考察,是已经转移了的商品的使用价值并实现了价值,但没有实现价格即没有以货币形式获得等价物;从赊购方面考察,是获得了商品的使用价值,但没有以货币形式付出等价物,于是,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债权方为了体现自己收款的权利,债务方为了表明自己付款的责任,产生了债权债务凭证,即商业信用的流通工具。商业信用的流通工具是期票,汇票。期票是债务人发出的向债权人付款的凭证,汇票是债权人发出的向债务人收款的凭证,它们都称为商业票据。商业票据上载明的应收应付款项是商品价格的表现,是契约上的货币,也就是观念的货币。当凭票据收付以后,契约上的货币便转化为现实的货币,观念的货币便转化为真实的货币,从而实现商品的价格。货币的支付手段的职能就是这样起补充实现价格的作用。
在资本主义经济中,商业票据是可以流通的。即通过“背书”在商品生产者和商品经营者之间转让。由于票据流通,使商品流通的过程就变成了商品——票据——商品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票据代替了货币的作用,一方面在票据未到期之期,它本身会作为支付手段来流通,另一方面在债权债务能相互抵消的情况下,票据又无须转化为现实的货币,从而绝对地作为货币来执行职能。所以马克思把商业票据称为商业货币。商业货币是信用货币的形式之一。
由于商业信用和商业票据的局限性,在资本主义经济中又产生了银行信用。但是,商业信用和商业票据是银行信用和银行票据产生的基础。马克思说:生产者和商人之间的互相预付是信用的真正基础,这种预付产生的流通工具是信用货币如银行券等产生的基础。生产者和商人之间的预付,就是他们之间的赊销赊购商品,即把商品预付给别人。这样预付的是生产过程中的商品资本,当商品资本需要尽快地转化为货币资本时,便会产生银行信用,因为银行是集中经营货币资本的机构。这种转化是向银行请求贴现或向银行请求抵押贷款来实现的。银行以自己的票据去代替商业票据。商业票据是商业货币,又是信用货币,银行票据(包括银行券和支票)也是一种信用货币,所以马克思说:“开出汇票(在这里,马克思为了简便起见,把期票概括在汇票这个总的范畴中——引者注)是把商品转化为一种形式的信用货币,而汇票贴现只是把这种信用货币转化为另一种信用货币即银行券。”(《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82页)
在这里,我们能够看出:信用货币是在资本主义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广泛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的存在和发展是信用货币产生和发展的条件。
信用货币的含义 根据信用货币产生的条件,我们能够把信用货币这个概念定义为:在信用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能够执行货币职能的一种符号。符号只不过是象征性的代表,因此,又可以说信用货币是象征性地代表货币起作用的一种信用凭证,它包括商业票据和银行票据。马克思把银行票据称为真正的信用货币,而把商业票据称为非真正的信用货币。在这里,“真正”的含义并不是相对虚假来说的,我们不能说非真正的信用货币是虚假的信用货币。这里“真正”的含义应当理解为“本来意义上的“或“更切近意义上的”意思,而“非真正”的含义应当理解为“派生意义上的”或“疏隔意义上的意思。因此,我们所说的真正的信用货币,就是本来意义上的信用货币,非真正的信用货币,就是派生意义上的信用货币。为什么说银行票据是真正的信用货币,即本来意义上的信用货币呢?这要联系到货币的特性来理解。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货币理论,货币是一般等价物,具有广泛的流通性、实在的担保性、社会的权威性等特性,正是因为具有这些特性,某一种东西才起货币的作用,否则,就不能起货币的作用。银行票据相对商业票据来说,更具有这些特性: 由于银行票据的流通不受对象选择、时间长短、金额大小的限制,因而具有更广泛的流通性;由于银行集中了社会的货币资本,较单个资本的实力雄厚,它发行的票据在正常的情况下能够兑现,因而具有更实在的担保性;又基于以上两点更具有社会的权威性。因此,从银行票据更切近货币的特性的意义上说,它是真正的即本来意义上的信用货币。但商业票据却不同,商业票据的流通不仅要选择对象,而且要受时间的长短、金额的大小等的限制,更要受职能资本家的个别资本实力的强弱的限制,因而相对银行票据来说,不具有更大的权威,所以从它与货币的特性较疏隔的意义上说,它是非真正的信用货币。
由于真正的信用货币是银行以贴现和贷款的方式投放于流通中的,因此,恩格斯又把银行票据称为有息的信用货币,而把商业票据称为无息的信用货币。
现在剩下的问题是,资本主义国家为了财政的需要而发行的纸币叫不叫信用货币?现阶段资本主义国家的纸币发行一般都是通过国家银行,银行券的发行与纸币的发行搅在一起,不仅从票面上很难区分什么是银行券,什么是纸币,而且马克思也曾把银行券称为纸币,把纸币称为“不兑现的银行券”,这样似乎很难区分纸币与银行券,从而导致“狭义的纸币”(我们把为财政需要而发行的纸币叫做“狭义的纸币”,把银行券叫做“广义的纸币”)也是一种信用货币的结论。但是,这二者是不同的:从产生的原因考察,“狭义的纸币”是由于国家财政需要而发行的,可以称为财政发行,而银行券则是为了商品流通而发行的,可称为经济发行;从反映的关系考察,“狭义的纸币”反映着国家财政与持有者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它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而流通,而银行券反映着银行与持有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它凭借银行信用而流通;从物质担保性考察,由于“狭义的纸币”是为了财政的需要而发行,一般不具有物质担保性,而银行券的发行由于是商品流通的需要而发行,而且发行单位要维护它的信用,所以一般是有物质担保的。它或者是以能兑换黄金作担保,或者是以有价证券或以其他方式作担保。所以,尽管在实践上不易区分,但在理论上仍然是能够区分的。本来国家基于财政需要发行纸币也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由此发行纸币而欠了持有者的债,从这个意义上说也是一种信用关系。但能不能据此把纸币视为信用货币呢?不能。因为由此发行的纸币,一般国家不收回即不偿还。这就是说这种信用关系不是建立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平等的基础上的,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信用关系。
信用货币必须以货币作基础 信用货币是一种符号,符号本身是不具有内在价值的,它凭什么来表现、衡量、转移、保存商品的价值呢?凭有内在价值的货币作基础。在这里,基础有两重含义:从静态考察,凭它所代表的货币的价值作基础去表现、衡量商品的价值;从动态考察,凭它所代表的货币的社会使用价值媒介商品流通,实现商品价格。表现衡量商品的价值是货币发挥价值尺度的职能。货币发挥价值尺度的职能,从价值量的真正尺度是劳动时间的角度讲,货币是以自己所包含的劳动时间去衡量商品的价值的;从价值量需要表现的角度讲,货币是以自己的使用价值量去衡量商品价值的。这两个方面在衡量商品价值的实践过程中是统一的,即先以一定量的货币所包含的劳动时间与被衡量的商品所包含的劳动时间对等,把商品的价值表现为一定的货币量,然后根据币材的自然尺度将这一定的货币量确定为多少使用价值量,从而把商品的价值表示为多少价格。价格以货币单位表示出来。用货币的单位来直接衡量商品的价值,把商品的价值表示为多少价格,就是起计算货币的作用(也就是价值尺度职能的具体表现)。因此,信用货币以货币的价值作基础去表现、衡量商品的价值,实际上是借助于货币的单位。无论是商业票据,还是银行票据,都有一定的货币单位。货币单位包含着一定的货币量从而代表着一定的价值量。因此,信用货币是以自己具有的货币单位的价值量作为表现衡量商品价值的基础。转移商品的价值,就是货币发挥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职能。这两个职能的作用有所不同,流通手段职能起同时转移商品与货币的位置的作用,支付手段职能起补充实现商品价格的作用。尽管如此,但二者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是为实现商品的价格服务的。实现商品的价格就是以货币的形式把价值转移给对方。信用货币是个符号,本身没有价值,怎么转移价值呢?这是因为信用货币作为一种价值符号,是对价值的索取权,虽然它本身没有价值,但能凭它索取到价值。而之所以凭它能索取到价值,是因为信用货币代表着货币的社会使用价值,即购买一切商品的能力。保存价值是货币发挥贮藏手段的职能。马克思说:“信用货币本身只有在它的名义价值额上绝对代表现实货币时,才是货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585页)在货币不贬值的条件下,信用货币能够发挥贮藏手段的职能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现实的具有内在价值的货币出场。但如果货币贬值从而导致信用货币贬值(如每个货币单位所含的货币量减少),则不仅使信用货币不能发挥贮藏手段的职能,而且还会削弱甚至丧失信用货币作为货币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现实的具有内在价值的货币出场,否则会动摇一切现有关系。它说明信用货币在表现、衡量、转移价值的过程中,以货币为基础,可以是观念的、象征性的,而信用货币在保存价值的过程中,以货币为基础,在一定条件下,即在信用货币贬值的条件下,必须以现实的具有内在价值的货币为基础。
作为银行券的信用货币的流通 信用货币是在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总的说来它凭借着信用关系而流通,在流通中为商品流通服务。但是作为银行券的信用货币的流通却有它的特点,这个特点就是:更多的可能表现为从一个中心幅射到圆周各点,再由圆周各点回到这个中心。之所以具有这一特点,这是相对于简单的商品流通的货币流通来说的。马克思说:“货币在执行实现价格的职能时本身不断流通,时而只变换一次位置,时而通过一条流通曲线,时而画出一个出发点和归宿点相结合的小圆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19页)这就是说在简单商品流通中,货币流通是一个无限分散的运动。这是因为:
❶在简单商品流通的条件下,商品生产者是分散的,从而买卖是分散的,为买而垫支的货币来自众多的出发点,“有多少商品,便有多少出发点”。
❷货币流通要能构成一个小循环必须有一个条件即买者反过来变为卖者,买者因买使货币离开起点,然后变为卖者,通过卖使原来离开的货币回归,这样就构成一个小循环。但是在简单商品流通条件下,买者不一定变为卖者,同一买者再变为卖者是偶然的,所以货币流通的出发点和归宿点相结合是偶然的。基于这两点,所以在简单商品流通中,“货币流通更少可能表现为这样一个运动:从一个中心幅射到圆周上各点,再由圆周上各点回到这一中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92页)但是,作为银行券的信用货币流通却与此不同,更多的可能表现为从一个中心幅射到圆周各点,再由圆周各点回到这个中心。之所以如此,这是因为:
❶银行券的发行条件就包含着回笼条件。银行券是银行通过贴现或贷款而发行的,当贴现的票据日期已到,或贷款的期限已到,银行就要向顾主收回银行券,使发行的银行券回笼。这种发行与回笼的条件包括在一起,归根到底是信用关系决定的,发行银行券时,使银行与主顾的信用关系发生,回笼银行券时,使银行与主顾的信用关系消除。
❷银行券的发行集中在一家或几家银行,这就使得银行券的流通以银行为中心,银行家经营的是信用本身,而银行券不过是流通的信用符号,所以当货币在很大程度上被信用经营所代替、被信用货币所代替以后,货币流通自然会以银行为中心。需要指出,这里所说的是“更多的可能”表现为这样一种状态,也就是说在有的情况下不一定表现为这样的状态。因为投放于流通的银行券要能回到它的出发点,必须以商品流通正常和顺利为条件,如果商品流通不正常和不顺利,投放出去的银行券就不一定能回到它的出发点。
信用规模对信用货币的影响 信用货币是在信用关系下产生的,它的量直接受信用规模的影响。这就是:商业信用规模的大小,影响到签发的商业票据的多少,制约着流通中商业信用货币的增减;银行信用规模的大小,影响到投放的银行票据的多少,制约着流通中银行货币的增减。在信用制度和银行制度发达的情况下,货币在很大程度上一方面为信用经营所代替,另一方面为信用货币所代替。信用经营,如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说,也就是债权债务的建立和消除。用信用经营代替货币,也就是用转移债权债务关系的办法,或者使债权债务关系相互抵消的办法,来代替货币流通执行货币的支付手段职能。我们通常把这样的办法称为非现金结算。在商业信用领域内,信用经营所代替的货币部分是相互赊购中能够抵消的部分;在银行信用领域内,信用经营所代替的货币部分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部分。这两部分既然已被信用经营所代替,就不需要现实的信用货币支付。因此,信用规模的量(A)应当包括用信用经营所代替的货币量(B)和以现实的信用货币所代替的货币量(C),即A=B+C。这样,A的增减就会产生,或者是B的增减,或者是C的增减,或者是B、C同时增减的情况。如A不变,则B增C减。这告诉我们,信用规模对现实的信用货币的影响,既要受规模本身大小的制约,又要受信用经营所代替的货币量的制约。现实的信用货币C的量应当等于A减B。信用货币的量直接受信用规模的影响,间接则受社会再生产过程的规模的影响。
信用货币的流通速度对信用货币周转量的影响 信用货币在商品流通中是不断周转使用的,在信用规模提供的信用货币量为一定的条件下,信用货币的流通速度越快,信用货币的周转量越大;相反,则越小。流通速度不会等于零,信用货币的周转量不会呈现出负数。信用货币的流通速度决定于所媒介的商品流通速度,因而考察影响流通速度快慢的因素,必须考察以不同的信用货币所媒介的商品流通的范围。马克思曾经指出:在资本主义经济中,商业信用货币主要在批发商业的范围内媒介商品流通,也就是通过期票、汇票媒介大宗的商品交换。但是,这种信用货币会由单纯的商业流通进入一般的流通。这就 是通过银行贴现或贷款将商业信用货币转化为银行信用货币(银行券),使信用货币从原来的批发商业的范围内媒介商品流通,进入零售商业的范围内媒介商品流通。马克思说,银行券是批发商品的铸币,意思是说从事批发商业的资本家会将期票、汇票向银行贴现或取得抵押贷款,换回银行券以满足支付职工的工资和自己消费的需要。工人工资和资本家自己消费的部分形成收入。收入的货币形式只有转化为收入的商品形式才能消费,而这种转化主要是在零售商业的范围内进行购买。因此银行券所媒介的商品流通,从这部分商品价值代表什么的角度来说,主要是收入的流通。而商业票据所媒介的商品流通,从这部分商品价值代表什么的角度来说,则是资本的流通。这样来认识问题,我们就能够得出以下结论:商业信用货币的周转量,受批发商业范围内商品流通速度的影响,申言之,受资本周转速度的影响;银行信用货币(仅指银行券)的周转量,受零售商业范围内商品流通速度的影响,申言之,受收入周转速度的影响。
信用货币的准备金 信用货币是不具有内在价值的符号。正如前述,这种符号在表现衡量转移商品价值的过程中,能够以观念的货币和象征的货币作基础,但在保存价值的过程中在一定条件下,即在信用货币贬值的条件下,则必须以现实的具有内在价值的货币为基础。以现实的具有内在价值量的货币为基础,也就是要为信用货币设立准备金。在信用制度不发达的条件下,这样的准备金可能集中在个人,但在信用制度发达的条件下,这样的准备金就集中在银行。由于商业信用货币能够而且相当一部分要转化为银行信用货币,因此信用货币的准备金问题,主要是银行券发行的准备金问题。设置发行银行券的准备金的意义在于保证信用货币的币值稳定,使它能在流通中正常地发挥货币的职能。为此,资本主义银行曾经建立并实行过兑现制度,即允许银行券的持有者向银行兑换金银。由此又可以说设立准备金的意义在于保证兑现。这种为兑现而设立的准备金要多少呢?在英国金融史上曾经发生过“货币流通派”与“银行派”的争论。“货币流通派”认为,银行券的发行必须有十足的金属货币作保证,银行拥有的黄金增加,银行券的发行增加,银行拥有的黄金减少,银行券的发行减少;但是,“银行派”却认为,银行券的发行不需要十足的黄金作保证,只要有一部分黄金担保就够了,如果要十足的黄金作保证,就会把流通中的信用货币量,限制在金属货币储备的框框里,从而会有碍商品流通。历史上这两派的争论虽然最后是“货币流通派”胜利了,并以这个理论为指导制定了英格兰银行法即庇尔条例,但庇尔条例的破产却又从实践上证明了“货币流通派”的理论是错误的。对此,马克思说,“银行派”比“货币流通派”高明,他们懂得信用货币与金属货币之间的差别。为什么发行银行券不需要与它等量的金属货币作保证呢?这是因为:
❶货币在流通中只不过是交换手段,人们利用它来是为了交换商品,而主要不是用它来保证价值。
❷流通中需要的银行券在正常的情况下,是不会向银行兑现的,这就是说在发行的银行券中有一个最低量会长期保存在流通中。
❸即使产生了向银行兑现的情况,银行券的持有者也不会同时拿来向银行兑现,而是先后地陆续地拿来向银行兑现。
❹兑现的措施是为了稳定币值,一旦币值得到了稳定,实际上就不需要兑现了。可见,发行银行券需要设置多少准备金,完全是由客观经济过程决定的。信用货币只不过是对实在货币的索取权,在什么条件下需要索取实在货币,在什么条件下不需要索取实在货币,要受客观经济过程中各种因素的影响,其中特别要受银行券的币值稳不稳定的影响。因而在实践上信用货币的准备金是根据客观经济过程的需要来测定的,一般是测定一个与发行的银行券有一定比例的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