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信用制度下的货币流通理论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集中论述了信用制度下的货币流通,其主要内容如下:
每种信用形式都执行货币的职能 马克思认为,银行家提供的信用,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如向其他银行开出汇票、支票,开出同样的信用账户,发行银行券等。这些信用形式都执行着货币的职能。顾客为了支付,要求银行提供信用,或者是以抵押品作抵押向银行取得贷款,或者凭自己的信用向银行取得贷款,或者以商业汇票请求银行贴现。如果银行以自己开出的本票或发行的银行券提供,则直接向顾客提供了货币的索取权,如果不是以自己开出的本票或发行的银行券提供,而是以向其他银行开出汇票、支票的形式提供,则把顾客对货币的索取权转移给其他银行。而不论是本票、银行券,还是汇票、支票,都是银行创造的信用流通工具。信用流通工具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向银行兑现,但在另外的条件下,也可以不向银行兑现,而作为货币的索取权执行货币的职能,代替货币流通。
开出同样的信用账户,使货币流通能够在银行内部通过转账来完成。如果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双方同在一家银行开户,则双方的收付能够在同一家银行的帐户上抵消;如果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双方不在同一家银行开户,则双方的收付能够通过票据交换在银行系统内账户上抵消。收付通过抵消,使大额的交易基本上不要现实的货币,从而节约流通手段的使用。马克思引证詹·威·吉尔巴特著的《银行业的历史和原理》中的话说,“存款银行用转账的办法,节约了流通手段的使用,用小额实际货币来结清大额交易。这样腾出来的货币,再用贴现等办法,由银行家贷给他的顾客。因此,转账增进了存款制度的效果”,(《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56页)“两个互相交易的顾客是与同一个银行家往来,还是与不同的银行家往来,是没有关系的。这是因为银行家会在票据交换所彼此交换他们的支票。这样,靠转账办法,存款制度能够达到完全不使用金属货币的程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56页)银行券也是向银行家开出的一种汇票,它与银行家向其他银行开出的汇票不同的地方是:银行券是由拥有发行银行券权力的银行发行的,通常是以拥有国家信用为后盾的权威银行才有发行权,而其他的银行不拥有银行券的发行权;发行的银行券是对持有者的负债,向其他银行开出的汇票是对其他银行的负债;在规定能够兑现的条件下,银行券能够直接兑换金属货币,因而银行券的流通更具有权威性和广泛性,而向其他银行开出的汇票,持有者一般是不能兑换金属货币的,因而银行汇票的流通具有局限性。但无论是银行券还是银行汇票,都是一种信用流通工具,对持有人来说都是货币索取权的凭证,因而银行券代替货币流通与银行汇票代替货币流通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以银行提供的各种信用形式执行货币的职能,代替货币流通,对银行来说,等于取得了造币的特权。拥有银行券发行权的银行取得了这种特权,不拥有银行券发行权的银行也具有这种特权,只不过前者以具有更加权威性的票据提供信用,后者以自己的票据(向其他银行开出的汇票、支票)提供信用。银行提供信用,对顾客来说,便取得了以银行信用流通工具形式存在的交换手段。以此为交换手段进行商品交换,买者付出的不是等价物,卖者得到的也不是等价物,而只是付出和得到等价物的索取权。所以,以信用形式执行货币的职能代替货币流通,实质上是在商品流通中,商品交换者以银行信用作媒介担保,取得等价物。它经历着等价物——银行信用——等价物的过程。
银行信用形式是怎样代替货币流通的 一切银行信用都能代替货币流通,究竟是怎样代替的呢?马克思指出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通过加速现实的货币流通速度去代替。在没有银行信用介入货币流通的情况下,A向B买,B向C买,C向D买,D向E买,E向F买,如果使用的是同一笔货币,则这笔货币流通了五次。由于他们卖后不一定马上继之以买,这同一货币在每一个人手中便停留较长的时间,这样,货币流通的每次的时间间隔就会拉长。但在有银行信用介入的条件下,货币流通的状况会不一样,如A向B买后,B把收到的款项存入银行,银行以这一款项的货币向C贴现,C向D买,D又把收到的款项存入银行,银行又以这一款项的货币向E贴现,E向F买,如此等等。这样,通过银行的四次信用活动,即B向银行存款,银行向C贴现,D向银行存款,银行向E贴现,便加快了现实的货币流通速度。“如果没有这些信用活动,同一货币就不会在一定时间内依次完成五次购买。在没有现实的买卖作为媒介的情况下,同一货币在存款和贴现上的转手,在这里,加快了它在一系列现实的买卖中的转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592页)由于同一货币在存款和贴现上的转手,使得同量的货币在同样长时间内发挥购买的次数多,这样,就使同量的货币媒介了更多的商品买卖。如果没有这样的“存款和贴现的转手”,则需要另外增加货币来实现同量的商品交换。所以,信用从这一方面去代替货币流通,也就是加大了流通中货币的周转系数。第二种情况是通过“债权的抵消来代替货币”。在前一种情况下,由于在银行的四次信用活动中,都有金属货币或银行券出场,因而在整个商品交换中不仅是单纯的货币索取权的转移,而且有现实的货币介入流通。如果是“单纯的索取权”转移,则货币流通只能通过债权抵消来代替。照上例,如果A向B买时,A就有一笔相应的存款在银行,则A向B购买可以不支付现实的货币,而是从A的存款账户上将相应的存款转入B的账户上。这样,便会形成B的银行存款,而且当B向C购买后,B也可以通过转账将货款付给C,而不需要提取现款,存款对银行来说是债务,对存款人来说是债权,也就是对货币的索取权。A由于购买,将自己的存款转移给B,也就是A以银行的债权来抵消对B的债务。同样,B也是用对银行的债权来抵消对C的债务。可见,通过债权抵消债务来代替货币,实际上是靠银行信用作保证来代替货币。只要银行保证债权者能索取到货币,而货币索取权又能代替货币流通,所以,当自己有存款在银行,或别人把存款转给自己,都不会提取现金。这样,不仅照样发挥货币的作用,而且有简便的好处。
在银行信用代替货币流通的条件下,商品就不一定要为取得现实的货币而卖,而只要能取得货币索取权,便可以卖。对货币的索取权,能够由银行存款产生,又能够由银行贷款产生。有了货币的索取权,便能以此作为交换手段去交换商品、劳务。其实,现实的货币也是一种索取权,即对商品的索取权。如果把“索取权”看成是一种债权,而债权总是与债务相对立的,那么,货币占有者是债权者,通过借款而占有商品的人则是债务者。当货币占有者已经占有货币而还没有索取到商品,便意味着需要商品来抵消对货币占有者的债务。所以,现实的货币与货币索取权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是对商品的索取权,它们对商品来说没有什么不同,只不过以不同的形式存在。
同一货币额会加倍地变为存款 马克思指出“同一些货币可以充当不知多少次存款的工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535页)他引证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著作中的话说,“无可争辩的事实是,今天你在A那里存入的1000镑,明天又会付出,在B那里存入。后天又由B付出,在C那里存入,依此类推,以至无穷。这样,同一个1000镑货币可以通过一系列的转手,成倍地增长为一个绝对无法确定的存款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535页)为什么会如此,马克思假定的条件是A存B取,B取C存。如果不存在这一条件,则同一货币不会加倍地变为存款。而之所产生“A存B取,B取C存”的现象,这主要是商品交换的需要,也就是说是由于一系列的购买而产生的。以购买为中介使同一货币额变为数倍于自己的存款额,则这些存款额表明购买的商品的价值,它等于在商品交换中所使用的货币价值的数倍。如果购买的商品价值具有资本的属性,则同一货币额代表了数倍于自己的商品资本的价值形式。但是,如果不是以购买为中介,则同一货币额产生的数倍于自己的存款,便不代表数倍于自己的商品资本的价值形式,而只代表一个资本。如A把同一货币额借给B,B又把同一货币额借给C,等等,而没有以购买为媒介,尽管这同一货币额也能变为数倍于自己的存款,但这样的存款不代表几个商品资本的价值形式,而只代表几个债权。这说明同一货币额变为数倍于自己的存款,存在着是代表商品的价值形式与不代表商品的价值形式的区别。尽管有这种区别,一旦货币变为存款后,都会加倍地执行货币的职能。马克思曾经指出,把现实的货币存入银行家的手中,对存款人来说是货币的索取权,而对银行家来说却掌握了现实的货币。银行家手中掌握的现实的货币不会全部放在保险柜里,而是贷放出去。这样同一笔货币便产生两次职能;一次是作为货币本身发挥货币的职能;另一次是作为货币索取权发挥货币的职能。前一次职能是在得到存款人所存的现实的货币的人手里,后一次职能是在存款人自己手里。马克思举例说,如果A存入5000镑,“存入5000镑的A,可以把这5000镑提出,就象这5000镑仍在他手里一样地支配它。就这一点来说,这5000镑对他执行着可能的货币的职能。但他每一次提款,都会相应地减少他的存款额。如果他取出现实的货币,而他原来的货币已经借给别人,那么,他得到的就不是他自己的货币,而是另外一个存款人存入的货币。如果他用一张向他的银行家开出的支票,来偿付他对B的债务,B把这张支票存放在自己的银行家那里,而A的银行家也有一张向B的银行家开出的支票,以致这两个银行家只要交换一下支票就行了,那么,由A存入的货币是执行了两次货币的职能:一次是在已经得到A所存入的货币的人手里,一次是在A自己手里。在第二次执行职能时,货币并没有介入,却抵消了债权(A对他的银行家的债权和这个银行家对B的银行家的债权)。在这里,存款执行了两次货币的职能:即作为现实的货币,然后又作为货币索取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578页)这说明同一货币执行了两次货币职能。如果不是支票转账,先存后取,则货币也只能作为现实的货币一次发挥职能;如果支票转账以后,债权不能抵消债务,即只有B的银行家对A的银行家的债权,而没有A的银行家对B的银行家的债权,这样,A的银行家就必须将现实的货币,支付给B的银行家以清偿债务,这时同一货币也执行了两次货币的职能。一次是A以支票的形式支付给B,另一次是A的银行家以现实货币的形式支付给B的银行家。可见,只要存款以货币索取权的形式转移,就执行着货币的职能,加上货币本身的职能,自然会同时执行两次货币职能。存款会不会同时执行三次以上的职能呢?不会。因为货币存入银行后只能以两种身份存在,即以货币索取权(即存款)的身份存在和以货币自身存在。要知道,我们说“同一货币额加倍地变为存款”,是从时间的继起性上说的。从空间并存上说,同一货币只能同时执行两次货币的职能。因为除货币自身外,这一货币索取权的产生,便是另一货币索取权的消失,这样始终只有一次货币索取权与货币自身相对立。
银行家要有一部分准备金 马克思认为,银行家必须保有一定的准备金,这种准备金可以由金或银行券构成,以便满足存款人随时提取存款之需。从较长的时间看,这部分准备金会形成一个平均量。马克思认为,在银行营业正常进行时,存款的一般平均总额很少变动,“银行的准备金,总是表示贮藏货币的平均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532页)恩格斯还根据1892年11月伦敦十五家大银行的银行准备金公报来证明银行的现金准备与负债总额有一定的比例关系,最低为8.01%,最高为15.5%,而平均为11.97%。这说明在他们看来,在资本主义发达的国家银行的准备金有一个客观的界限。同时他们又认为.银行的准备金会根据流通的需要时而收缩,时而扩大。
存款起着双重作用。一方面存款是对银行家的贷款,银行家借款以后,不会留在银行的保险柜里,而是作为资本贷放出去。这时存款作为现实的货币起作用。“另一方面,在存款人相互间提供的贷款由他们的存款支票互相平衡和互相抵消时,它们只是作为账面项目起作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533页)这两方面的作用对存款准备金的影响不一样,后者的作用范围越大,存款准备金的需要越小,因为在后一种情况下,需要现实的货币支付的只是相互抵消后的差额。“在这里,无论存款存在同一银行家那里,由他在各账户之间进行抵消,或者存款存入不同的银行,由各该银行相互交换支票,而只是支付差额,情况都完全是一样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第533页)
银行资本绝大部分是虚拟资本 马克思指出同一货币额会加倍地变为存款是为了揭示银行资本绝大部分是虚拟资本。虚拟资本是与真实资本相对立的范畴。真实资本是能够执行职能的资本,它包括着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商品资本。虚拟资本是独立于实际资本外的一种资本形式,它主要以有价证券的形式出现。银行资本从它的物质组成来说分为现金(金和银行券)和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主要是商业票据、国库券、股票。国库券、股票本身没有价值,能定期给银行带来收入,而且还可以把它们作为商品在市场上买卖,所以是虚拟资本,商业票据本身也没有价值,虽然对银行来说也是有息的,但只能到期兑现,不能定期给银行带来收入,而且不能把它作为商品在市场上买卖,所以不是虚拟资本。需要指出的是,没有黄金保证发行的银行券也是虚拟资本。银行以黄金作保证发行的银行券,是代表黄金执行货币的职能,从这一意义上说,把它作为资本贷放出去,不是银行虚设的假拟的资本。没有黄金保证发行的银行券情况就不同,尽管银行也能够把它贷放出去作为货币资本来发挥职能,但对银行来说是虚设的假拟的资本。因为没有黄金作保证而发行的银行券并不代表价值,但能带来利息收入。由于资本主义银行的资本绝大部分存在于国库券、股票和没有黄金保证发行的银行券上,所以,马克思说:“银行家资本的最大部分纯粹是虚拟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532页)
银行资本从它的来源来说,由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组成。自有资本一般是真实的,而借入资本除由于金属货币的存入而形成的存款外,而更大的可能是虚拟的。因为在银行能以自己发行的银行券、签发的本票,汇票代替金属货币流通的条件下,银行能够自己创造存款。同一货币额通过“A存B取、B取C存”能够化为加倍的存款量,从而银行就能以此作为借贷资本的来源,加倍地发挥生息资本的作用。上述银行四次信用活动的事例说明同一货币额顾客两次作为存款,银行两次作为贷款(贴现)发挥作用。进一步说,这种状况只不过是通过存贷方式将同一货币额作为多次地分割利息的工具,因此,对银行来说超过同一货币额数量以上的作为分割利息的资本是虚设的假拟的。马克思说:“随着生息资本和信用制度的发展,一切资本好象都会增加一倍,有时甚至增加两倍,因为有各种方式使同一资本,甚至同一债权在不同的人手里以不同的形式出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533页)中心的思想就在于“同一资本,甚至同一债权、在不同的人手里以各种方式来作为分割利息发挥作用。”
马克思揭示的银行资本绝大部分是虚拟的道理,向我们说明了,银行能够通过特有的业务活动使少量的货币资本加倍地作用于社会经济过程,从而取得分割社会产品价值的权利,而这种权利得以发挥的条件是同一货币额加倍地变为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