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货币贷款与资本贷款的理论
马克思、恩格斯在《资本论》中关于贷款性质的论述。其主要观点是:确定贷款的性质,从不同的立场上去分析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如果站在银行家的立场上,一切贷款都是货币贷款。因为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再生产的不同组成部分之间的交换要借助于货币流通,流通中的货币需要交换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垫支。在信用制度发达、货币都集中在银行手中的情况下,这种垫支便由银行来进行。银行通过贷款垫支于流通中的货币只与流通中的的货币有关,因而这是通货的贷款,不是资本的贷放。
如果站在银行顾客的立场上考察,什么情况下是货币贷款,什么情况下是资本贷款,取决于贷款本身的性质。有三种情况:
❶借款人只凭他个人的信用从银行获得贷款,而没有为这种贷款提供任何担保品。在这种情形下,他获得的贷款不仅是支付手段,而且必定是一笔新的资本,这笔资本在归还银行之前,他可以作为追加资本用在他的营业上,并使之增殖。
❷借款人把有价证券、国库券或股票向银行抵押,获得贷款。在这种情形下,他获得的是他所需要的支付手段,而不是追加资本,因为他已经把一个比他从银行得到的价值更大的资本价值交给了银行。这样,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发生了一个暂时的资本转移,借款人没有获得任何追加资本,而获得的是货币的支付手段。
❸借款人拿一张汇票向银行贴现,扣除贴水之后得到现金。在这种情形下,他把一个非流动形式的货币资本卖给银行,而换成一个流动形式的价值额,也就是把尚未到期的汇票卖掉,换成了现金。这样,汇票成了银行的财产,在这里根本不是什么贷款,而是通常的买卖。因此在贴现人与银行之间发生了资本转移,而贴现人没有获得任何追加资本,而是获得了支付手段。以上三种情况中,只有第一种情况才是真正的资本贷放,第二、三种情况都不是真正的资本贷放。这说明,所谓资本贷款,就是通过贷款给借款人追加了资本的贷款;所谓货币贷款,就是通过贷款没有给借款人追加资本,只提供了购买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