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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海南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海南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

海南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

1989年7月2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8月20日颁布施行。共5章33条。第1章总则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都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和侵犯的职责。各级妇女联合会作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应积极做好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干预、制止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办好妇女儿童福利事业。妇女应珍惜自己的权利,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惩处。第2章保护妇女儿童政治、教育、劳动的合法权益。
❶保障妇女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剥夺妇女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妇女在招工、招生、招干、提职、晋级、评定职称、调整工资、毕业分配、承包租赁企业、劳动报酬和分配住房、责任田、自留地(山)、宅基地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❷男女适龄儿童均享有同等受教育的权利,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迫使适龄儿童辍学务工务农或经商。发展幼儿教育,重视盲聋哑呆傻等残疾弱智儿童教育。
❸保障妇女在月经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特殊生理时期应享受的劳动保护待遇。第3章保护妇女婚姻家庭财产的合法权益。
❶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未达法定婚龄者结婚。禁止干涉丧偶妇女、离婚妇女再婚与不再婚的自由。禁止妨害他人婚姻家庭。
❷对只生女孩,并已做绝育手术的妇女应予保护。
❸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遗产继承权。
❹夫妻离婚后,双方对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依法抚养教育的义务。任何人不得侵犯剥夺未成年子女依法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第4章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❶禁止拐卖、拐骗妇女儿童。禁止强迫、利用儿童行乞或利用儿童从事危险性、摧残性的卖艺活动。
❷禁止非法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违反者,由县以上卫生部门对有关人员给以行政处分。
❸禁止溺婴、弃婴及以其他手段残害婴幼儿的行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其子女或被监护人员负有抚养的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押卖;不得强迫、引诱其从事不正当的职业或行为。
❹禁止招收、雇用童工。各级劳动、工商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有权进行检查和监督。第5章附则。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分是指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治安处罚是指警告、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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