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劳动争议仲裁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劳动争议仲裁 设置于劳动行政机关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居间仲裁的活动,是行政仲裁的一种形式。劳动争议仲裁是新中国历史上创建最早、最有代表性的一项行政仲裁。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促使许多行政仲裁民间化(见行政仲裁),而劳动争议仲裁依然保持其行政性,这主要是鉴于劳动者在事实上的“弱者”地位。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都应遵循平等、自愿、协调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但在事实上,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处于弱者地位,用人单位往往以其在招工、用人、提薪、晋升、辞退、提供福利等方面的权力支配劳动者。劳动关系这种不同于一般民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劳动关系进行干预、调整,以保障其合法、公正的必要性,从而也决定了劳动争议仲裁保持一定行政性的必要性。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其他劳动法规、规章,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仲裁委员会)主要设置于县、市、市辖区一级,其成员包括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的代表和用人单位的代表。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其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仲裁委员会还可以聘任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具体组织是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对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由仲裁委员会指定1名仲裁员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发生下列劳动争议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进行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以地域管辖为主,辅之以级别管辖。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在级别管辖上,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如何划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 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应遵循以下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的基本程序是: 劳动争议仲裁的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在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限(15日)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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