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马专员公断封捧儿婚姻上诉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马专员公断封捧儿婚姻上诉案 马专员公断封捧儿婚姻上诉案此案即戏剧影片《刘巧儿》的原型,发生在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那时的司法制度,基本上实行两级终审制,就是以县司法处为第一审,边区高等法院为第二审。如当事人不服县司法处的判决,可以上诉到边区高等法院。由于边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边远地区的群众直接到延安上诉,颇有困难。1943年3月陕甘宁边区政府为了便利群众上诉并为加强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决定在各分区专员公署所在地,设立边区高等法院的分庭,由专员兼任庭长,作为边区高等法院的派出机关,有权受理不服县司法处第一审判决而要求上诉的案件。当时担任陇东专署的马专员,即马锡五(1899年1月8日—1962年4月10日)陕西保安(志丹)县人。自从兼任陇东分庭的庭长后,对司法工作非常热心。他经常携卷下乡,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后,作出公正的判决。因而纠正了一些错案,及时处理了许多疑难缠讼案件,受到群众的称赞。边区政府将他创立的审判方式称作“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全边区加以推广。(抗战胜利后,马锡五担任边区高等法院院长。解放后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1962年病逝)。1943年有一天,马专员到华池县视察工作,受理一件婚姻上诉案。上诉人是该县居民封彦贵的女儿乳名叫“封捧儿”(后起学名封芝琴)19岁。在她年幼时,即由其父将她与张金才的次子张柏订婚。到1942年,封彦贵见女儿长大成人,便想从女儿身上得笔“聘礼”(实为买卖婚姻)。于是一面与张柏解除婚约,一面却以法币2400元、硬币48元,暗自将女儿许给另一张某为妻。此事被张金才得知后,便向华池县政府告发,由县司法处判决撤销后一婚约。1943年2月,封捧儿到某村吃喜酒,恰好遇见张柏。经他人介绍,封捧儿表示愿意与张柏结婚。但这时其父又以法币8000元,硬币20元,哔叽四匹,许给庆阳县的财主朱寿昌为妻。张金才闻信后,当即纠集乡邻20多人,携棍棒为武器,夜奔40里,闯入封宅,将封捧儿抢走。封彦贵立即控告到华池县司法处。县裁判员没有深入调查研究,片面听信原告一面之词,既未了解男女当事人的意愿,也未追究买卖婚姻的违法行为,只以“抢亲罪”判处张金才6个月徒刑(抢亲判刑是对的),宣布张柏与封捧儿的婚姻无效。宣判以后,张、封两家都不服判,附近群众也很不满意。马专员接受封捧儿的上诉之后,首先到区乡干部和群众中调查案情真相和舆论趋向,接着详细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最后召开群众参加的公开审判大会,听取群众意见后,作出二审判决: ☚ 革命根据地保护革命军人婚姻的规定 革命根据地女子继承权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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