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字词:

 

字词 香港的法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香港的法律

1997年6月30日以前在香港适用的法律为: (1)以英王行使王室特权名义而颁布的宪制性法律,包括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对港督的权力和行政局、立法局的组成、职能以及法官的任命等作了规定。(2)以英王会同枢密院名义发布的枢密院令,确定某项英国法规在香港或其他属土的适用,约有127项。(3)英国国会通过的、适用于香港的立法154项(载于《香港法律汇编》附录Ⅱ的有125项,载于附录ⅡA的有29项)。(4)英国国务大臣、香港总督和有关机构根据枢密院令和其他英王室命令的授权而制定的适用于香港的附属法规或实施细则,约76项(载于《香港法律汇编》附录Ⅰ的有65项,载于附录Ⅲ的有11项)。(5)香港总督经英主授权会同香港立法局制定的各种条例约561项(已被撤销、合并或失效的12项除外)。(6)香港总督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行政局、立法局、市政局、最高法院规则委员会和主管行政部门等)根据一些条例的授权而制定的附属立法(实施细则),约897项。(7)英国普通法(判例法)。(8)衡平法(另一种判例法,用来弥补普通法之不足)。在香港,可以按照当地环境和居民情况,通过枢密院命令、成文法规和法院判决对普通法和衡平法规则予以普通适用。(9)习惯法,在涉及土地权益和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在几乎很小的范围内仍承认前清时代沿用的一部分习惯法。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香港原有法律中的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条)。

香港的法律

香港现行的法律,一是应用英国法律,二是香港立法局通过并经港督批准的法律,三是按社会环境风俗习惯 (包括经本港和英联邦国家法庭判决过的案例) 而形成的习惯法。香港的法律分刑事法和民事法两大类: (1) 刑事法的任务主要是用刑罚打击 “危害”港英统治、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与利益及妨碍公共秩序的罪行。刑事罪行及有关法例繁多,主要有危害大众安全罪;侵犯人权罪;损害公共利益罪; 侵犯财产罪等。(2) 民事法的任务是处理和调解私人的权益、财产、婚姻、家庭、税务、遗产等问题。主要民事法有侵权法;工商法。包括公司法、合约法、分期付款法、银行法、保险法等;有关劳工的的法律;有关财产、婚姻、家庭、遗产及税务的法律等。香港的立法权操在港督手中,而英皇可以会同枢密院运用皇室权力为香港订立法例,对待港督签署并已生效的法律保留“不批准”权。英国国会也保留制订香港法律的权力。香港的立法程序大体如下: (1) 由行政局官守议员提出立法议案,经总督和行政局同意,确立指导原则,然后交律政司起草法律条文草案交立法局。(2) 港英政府将提出的议案向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团体征询意见,并经行政局核准刊登政府宪报,公布于社会,广泛收集反映,(3) 立法局会议三读通过,经港督签署即可生效,最后送英国外交及联邦事务部备案。

随便看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Ctot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3879号 更新时间:2025/8/15 8: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