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长制与委员会制
行政组织中两种不同的领导体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简称“首长制”。其优点是: 可以做到职权集中,责任明确,行动迅速,效率较高,便于建立强有力的行政指挥系统。其缺点是: 由于个人的知识、技能和精力有限,难免出现失误;且权力集中于一人,易产生官僚主义、甚至营私舞弊等诸多弊端,如人员选择不当,则问题更加突出。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负责制,简称“委员会制”。其优点是: 可以做到集思广益,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互相监督,协调各方利益,同时有利于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和个人营私舞弊等弊端产生。其缺点是: 如处理不好则易产生权力分散,责任不明,决策过程缓慢。首长制与委员会制各有其适用范围。凡执行性、技术性和速决性一类的事务宜用首长制; 凡是立法性、协调性、顾问性一类的事务,宜用委员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