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领区”,或“领事区域”,指为领馆执行职务而设定的区域(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1条第1项(二))。互设领馆辖区的协议通常采用对等和互惠原则。领馆辖区由派遣国确定,但须得到接受国的同意,其变更也须得到接受国的同意(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4条第2、3项)。领馆辖区通常在派遣国发给领馆馆长的委任文凭上载明。在一般情况下,领事官员在领馆辖区执行领事职务,但在特殊情况下,领事官员经接受国同意,可以在其领馆辖区外执行职务”(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6条)。
领馆辖区
亦称领事区,即领馆执行任务而在驻在国领土上设定的活动区域。由于领事的职能是地方性的。多数国家在较大国家的领土上设置几个领事,而将每一个领事的职责限于驻在国的某一地区,甚至只限于某一城镇或港埠。一般说来,领事辖区和驻在国行政区划相符合。领事辖区的范围由派遣国和驻在国协议决定。只有派驻某区的领事才能在该区内行使领事职能。不经过驻在国同意,外国领事不得在其领馆辖区外执行职务。一国为考虑其国家安全,可以拒绝将其领土某一部分,如战略要地、边境地区划入领事区的范围。每一个领事区的领事彼此独立,直接和本国外交部保持通讯联络。但领事代理除外,他只能和任命他们的领事通讯。领事所享有的领事特权与豁免,也只能在某领事辖区中被予以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