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婚姻consular marriage居留在外国的本国国民在驻在外国的本国领馆内以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举行结婚仪式的婚姻。很多国家的法律承认这种结婚仪式为已经具备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为有效的婚姻。按照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7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书。如果男女双方都是中国公民,申请结婚,只要符合中国婚姻法的规定,而且双方坚持要在中国领馆申请登记,领事官员可以依法受理并为其办理结婚手续,但须考虑其居留国的法律规定,以避免此项婚姻在居留国无效。 领事婚姻本国公民在外国结婚时,经驻在国认可,可向本国的外交或领事代表机构办理手续,成立婚姻。这一制度起源于十九世纪,现在已经得到有关国际条约和一些国家立法的承认。1902年《海牙婚姻公约》第6条规定: “凡依其本国法,在其外交官或领事前而为之婚姻,关于其方式,不论在哪一国应认为有效。”日本、英国、巴西等国法律都对成立领事婚姻做了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