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绶渎职案
韦绶是唐京兆府人,起初任长安县尉,宪宗元和十年(公元815年),任太子侍读兼谏议大夫。当时太子(后为穆宗)年尚少,喜嬉戏。韦绶想方设法以悦太子之意。他常以民间鄙说戏言取悦太子,又常密带家中烹调的美味入宫给太子享用。太子入见宪宗时,曾把韦绶的话讲给宪宗听,宪宗闻言不悦,对左右说:凡侍读者,当以经义辅导太子,使之尊贤重道。于是于元和十二年闰五月,罢韦绶太子侍读之职,接着又出为虞州刺史。唐律中对韦绶渎职这类事情无正条。按唐律,遇有在律、在令均无正条的“轻犯杂罪”,可按“不应得为而为之”的律条治罪,情节轻者笞四十,韦绶以享乐之道取悦太子,是做了不应得为之事,故宪宗将其贬官(官员可以官当笞杖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