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烈士家属指因战因公牺牲的革命军人的家属和其他取得革命烈士资格的牺性者的家属。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民发[1980] 63号文件)的规定,革命烈士家属是指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18周岁的弟妹,及抚养革命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革命烈士家属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享受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抚恤和优待。 革命烈士家属简称“烈属”,指革命烈士的直系血亲、配偶以及依靠烈士生活的不满18岁的弟妹,或烈士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的其他亲属。革命烈士家属可获得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并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生活困难的还可申请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补助,其所在基层社区也应酌情给予群众优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