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革命法庭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革命法庭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鄂豫皖、川陕等苏区的审判机关,设于县以上工农民主政府,由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下设审判委员会、国家公诉处、申诉登记处和执法管理处。审判委员会由当地群众选举产生,不脱离生产,有事临时召集。国家公诉处行使检察机关的职权,负责侦查、预审和提起公诉。申诉登记处为方便群众诉讼而设,控告人照章登记后,由革命法庭通知原被告到庭审判。执法管理处负责管理监狱、看守所和劳动实习所。 革命法庭 革命法庭司法机关的一种。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苏维埃政府设立的司法机关。早在1931年鄂豫皖苏维埃政府设有革命法庭。它主要职权有: (1)公审或判决一切违反民族革命利益、投降帝国主义的汉奸卖国贼; (2) 接受苏维埃人民共和国原告人起诉的一切反革命案件,并进行公决; (3)处理所有苏区境内关于劳动法令、土地法令、商业条例的各种纠纷,保护工农群众利益; (4)处置苏区境内的一切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革命法庭开庭前先行通告。公审庭由庭长主持,允许苏维埃人民旁听,实行陪审。一般由不少于5人的群众团体代表陪审。主审当庭宣告最后判决为终结审判。除汉奸卖国贼与一切反革命头子无上诉权外,其他苏维埃公民可在法定期限上诉。在苏联十月革命时期,也建立过革命法庭,为特别法院,是与反革命活动作斗争的专门机关。根据1917年11月24日 《关于法院的第一号法令》规定,建立起来。 ☚ 终止刑事诉讼 牵连管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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