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伤残保险给付合格期被保险人享受非因工伤残保险待遇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之一。即在某些国家,领取非因工伤残保险待遇必须符合社会保险法律规定的某一以时间为特定限制的先决条件。国际劳工组织1952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规定:“合格期”,系指交纳保险费的时期,或受雇的时期,或居住的时期,或按照规定可以合并计算的任何时期。同时,公约还规定了享受伤残抚恤金的具体合格期:一个被保险人,如果交纳保险费或就业15年,或居住10年,可享受全额抚恤金; 如果交纳保险费或就业超过5年但少于15年时,则享受减额抚恤金; 但是,当所有经济活动人口都已纳入交纳保险费的计划时,对于一个交纳保险费超过3年,且在处于劳动年龄时,已按规定每年交纳了保险费平均数额的被保险人,同样也可享受抚恤金。通常情况下,享受死亡遗属抚恤金与享受伤残抚恤金的合格期条件是一样的,但两者都比享受养老金的合格期限短些。大多数国家规定,交纳保险费3~5年,或从事受保职业3~5年,即可享受伤残抚恤金。例如前联邦德国规定,因残疾失去50%劳动能力,并交纳保险费60个月的享受伤残抚恤金; 冰岛规定,丧失劳动能力75%,最近在本国居住3年以上的,享受伤残抚恤金。也有的国家不规定 “合格期”,如中国,仅以是否残废、丧失劳动能力为前提条件,但却依据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长短计算病假工资或病伤救济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