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农庄直接贷款制Direct Loan System of the Collective Farm
苏联国家银行对集体农庄发放贷款,以加强银行对农庄经济活动的监管制度。从1966年开始实行。规定集体农庄在银行建立专用往来帐户,存入产品销售收入和其它现金收入,支付计划规定的一切开支和费用。农庄自有资金用完后,在农庄当年的现金收入保证可以偿还的条件下,银行按照短期贷款计划,继续支付农庄的开支。农庄必须先提出短期贷款书面申请,然后按规定期限向银行提供全年生产——财务计划,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以便于银行监督。实行该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农庄节约开支,加速资金周转,以增加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