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农庄标准章程
苏联规定集体农庄活动的基本文件。1930年制订,1935年经苏联人民委员会通过。集体农庄根据标准章程制定自己的章程。标准章程规定劳动组合各成员份地的地界一律取消,归劳动组合集体使用; 从公共土地中划给每个集体农户一小块宅旁园地和少量牲畜,供个人使用; 役畜、农具、种子、饲养公有牲畜所需的饲料以及经营上所必需的建筑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公有化。章程规定了组合成员的义务和资格、组合的劳动组织、劳动报酬和劳动纪律以及庄员对所得农产品和畜产品的分配; 最后规定组合由成员大会管理,大会休会期间由所选出的理事会管理。以后由于苏联农业的发展,组合的经营内容发生不少变化,1969年对章程作了修正,增加了有保障劳动报酬制度和各种补充报酬办法,把跨单位合作和对农庄庄员的社会保障等,补充列入章程。1988年又加修正,新增了承包和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