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随甲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随甲清代满洲等王公大臣及满洲等八旗佐领以上官员的随从卫兵。清制,领侍卫内大臣、满洲都统,随甲8名;前锋、护军统领,6名; 步军统领,5名; 满洲副都统,4名;前锋、护军、骁骑、及包衣三旗参领等2名; 副参领及前锋侍卫1至2名。满洲大学士、尚书、左都御史、内大臣、子爵,2名;满洲侍郎、内阁学士、副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寺卿、詹事、散秩大臣、男爵、王府长史、下五旗包衣参领、各旗佐领,均有随甲1名。凡随甲皆非额兵,惟佐领随甲,即于本佐领下额设马甲内拨给。 随甲清代对额外马甲等之称。用以作为八旗官员的养廉银。史谓文官食火耗、武官食空粮,此为一定时期内约定俗成的陋规,清诸典籍皆以列载于《俸饷优恤》项下。《清会典·八旗都统》载:凡马甲等“皆有额,额外曰随甲,各以官之等拨焉”。顺治(1644—1661)初定:八旗满洲都统随甲8名,蒙古、汉军都统6名。后又增订:副护军参领、副骁骑参领各随甲1名有半。官员俸外所得每份随甲粮,与一马甲钱粮相等,后经削减。雍正(1723—1735)初恢复如初,即每一随甲支月饷银3两,又每年照应支米额折给银12两,是为养廉制度尚未公开制定之前的“养廉银”。官员既有“随甲”,仍保留有跟随兵(在满语中称之“戈什哈”)。原定京旗都统、统领等,准于前锋、护军、马甲内挑用跟班2人;佐领,亦可于本管下挑用马甲1人。养廉银既定,其随甲名粮即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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