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暂行条例陕甘宁边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的组织活动与权限的法规。1941年11月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1942年1月边区政府公布施行。共21条。其中规定边区政府应划定所属两个以上的县为一行政区,设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专员公署设专员1人 (必要时设副专员1人),按照边区政府及各厅处的命令,考察和督导所属各县地方行政规划,巩固分区地方治安,召集分区行政会议,处理所属各县之争议及有关事项等。专员公署和中心县政府设在一地时,专员得兼县长,专员公署和县政府可合署办公,但职权和文件应明确分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