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户
“旁下客户” 之省称。“旁”通“傍”, 依傍之谓。宋代与田主有较强人身依附关系的佃农。主要存在于巴蜀、荆湖(今四川、两湖一带)。巴蜀之“旁户” 又称 “地客”, 为数不少, 大姓所有, 动至三五百家或数千家。本人无退佃、迁徙的自由, 身份视同仆隶, 相承数世,家属妻女亦充役作, 婚姻聘嫁受田主限制, 近似农奴地位。除受实物分成制剥削外, 还有繁重的力役负担, 连政府两税亦由旁户、地客交纳。宋初王小波、李顺起义后, 宋廷有“释旁户”之议, 然至南宋孝宗淳熙年间(1174—1189), 诏令仍不许“偷搬地客”。至宁宗开禧元年(1205)行《开禧法》始令放松束缚, 然影响不大。旁户一直延续到元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