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税务机关退税还税办法抗日民主政权税法之一。1941年10月1日公布。共13条。规定遇有以下情况得退还已收之税款:凡非一般货物不能准确估价,被征收机关估价过高,征收后查其售价不满纯收益15%,纳税人申请退款者,应按情形退还其估高税款部分,其应纳部分不退。凡因错记税率或错算而多征者,应予退还。凡先有免税证,因押运人员迟到,税款已交,经申请退款,查明无疑者,应予退款。凡新颁条例虽经明文规定实行日期,但因路途遥远到达较迟,税收机关在未接到命令前应按旧条例征收,纳税人不得按条例颁布日期要求退款,如新条例业已到达,执行人延迟时日者,应予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