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草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草案)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法规。1939年制定。共13条。是抗战初期具有代表性的惩治汉奸条例,内容规定得比较原则。规定:(1)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皆以汉奸论罪:企图颠复抗日政府,阴谋建立傀儡政权者;破坏人民抗日运动者;进行间谍特务活动者;藏运买卖军火图谋叛乱者;组织领导军队叛变或拖枪投敌者;施放信号向敌人显示轰炸或射击目标者;谋害革命干部或毒害人民者;以粮食军器资送敌人者;破坏交通或扰敌财政金融者;捏造谣言或以文字图画宣传破坏抗战者;有意放纵汉奸分子逃跑或诬捏别人为汉奸者。(2)犯以上各款之罪,视情节轻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本犯之全部财产,或处以罚金。教唆放纵或协助犯以上各款之罪者,与本犯同罪。犯以上各罪年龄在14岁以下或80岁以上者,得减免其刑。被胁迫构成从犯者或未经发觉而自首者,得减刑。事先告发能防止危害发生或破获罪犯者,得减刑或免除其刑。 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草案)1939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的肃反锄奸的刑事立法。共13条。规定了构成汉奸罪的要件,并列举了企图颠覆国民政府所属各级政府,阴谋建立傀儡政权、破坏人民抗日运动或抗战动员、组织领导军队叛变或逃跑、谋害党政军及人民团体之领袖或其负责人、捏造或散布谣言等18种构成汉奸罪的行为;规定对汉奸罪要视其情节之轻重判处有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本犯之全部财产或处以罚金; 规定对帮助或协助实施汉奸罪者,与本犯同罪; 规定对汉奸罪之从犯、自首者得减刑;规定对汉奸罪年龄在14岁以下80岁以上者,得减刑或免除其刑;规定本条例的修改、解释权属于边区参议会和边区政府。 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草案)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锄奸肃反的刑事法规。1939年由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共十三条。条例规定:凡企图颠覆政权,阴谋建立伪政权,破坏抗日运动,进行间碟特务活动,组织土匪,藏匿贩运买卖军火,资敌通敌,杀害革命干部,毒害人民群众,破坏交通、金融,散布谣言,纵火抢劫等行为,均以汉奸论罪。构成汉奸罪者,视其情节轻重,处死刑或有期徒刑并没收全部财产或处以罚金;对教唆、放纵或协助上述罪行者,以同罪论处;对胁从和自首分子或事先告发者,可以酌情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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