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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民主政权的财政法规之一。1941年2月20日公布,12条。为了充实抗战财力,发展生产事业,争取抗战最后胜利,发行1941年建设救国公债,总额500万元。公债票券分为50元、10元、5元三种。规定利率为周年7厘5毫,偿还期定为10年,每张分十条,每年还本息一次,收回一条。还规定本公债得自由买卖抵押,每年还本付息时,可以缴纳税款及向边区银行、光华商店、合作社兑换法币或作购买货物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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