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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

抗日民主政权的婚姻法规。1939年4月4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共5章22条。内容规定:男女婚姻以本人之自由意志为原则;行一夫一妻制,禁止纳妾;禁止包办强迫及买卖婚姻,禁止童养媳及童养婚(俗名站年汉)。条例还对结婚和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处理等作了规定。

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

1946年4月23日由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通过。全边区统一的婚姻法规。共16条。主要内容规定了婚姻自愿,一夫一妻制,禁止任何包办买卖婚姻的原则;结婚年龄、结婚、离婚条件及程序;离婚后的子女、财产及生活安排;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等。该条例将下列行为作为男女一方提出离婚的依据,即感情意志根本不合,无法继续同居; 重婚; 与他人通奸; 图谋陷害他方; 不能人道; 以恶意遗弃他方;虐待他方; 男女一方不务正业屡经劝改无效; 影响他方生活; 生死不明已过三年以及有其他重大事由。但除双方自愿外,女方怀孕期及产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

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根据地婚姻条例。1939年4月颁布。《条例》决定:男女婚姻须双方自主、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禁止买卖婚姻;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纳妾、蓄婢,及类似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各种婚姻;禁止早婚,男不满20岁,女不满18岁,不得结婚;禁止奶息、童养婚等。随后各抗日根据地都颁布了《婚姻条例》或《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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