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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陕甘宁边区关于各级权力机关的选举法规。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通过,1942年4月边区政府公布施行,共9章25条。1944年12月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二次大会修正,共7章32条。主要内容:(1)采取平等、直接、不记名投票制选举自乡市至边区的各级参议员。除卖国分子、被褫夺公权者和神经病患者外,凡居住在边区境内年满18岁的人民,不分阶级、党派、职业、男女、宗教、民族、财产及文化程度的差别,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各抗日政党、抗日群众团体,可各提出候选名单及竞选政纲进行选举运动;竞选运动在不妨害选举秩序下,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或阻止。乡参议员的选举以行政村为单位,等于区或乡的市的参议员之选举以街道或原有行政区域为单位,县(或等于县的市)参议员的选举单位为乡,边区参议员的选举单位为县;乡市参议员每1年改选1次,县市、边区参议员每3年改选1次。(3)各级参议员如有不称职者,得由选举单位依法罢免。凡妨害选举自由者,由法院依法惩处。乡、县级选举经费,由各该县地方事业费支付,边区级选举经费由财政厅支付。还对各级参议会参议员选举名额比例作了具体规定。


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

抗日民主政权的选举法规。抗战前夕,陕甘宁边区于1937年5月12日通过了《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13章29条。1939年2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9章21条。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1942年4月边区政府公布,共9章25条。规定采取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的投票选举制,选举边区、县市及乡市三级参议会的参议员,组织边区、县(市)及乡市参议会;凡居住边区境内年满18岁的人民,不分阶级、党派、职业、男女、宗教、民族、财产和文化程度的差别,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卖国行为经政府缉办有案的、经军法或法院判决剥夺公权尚未恢复的、有神经病的,不得参加选举与被选举;各级参议会选举经费,由边区政府财政厅支付。还规定了各级参议员的选举区域、选举参议员人数的比例、参议员的改选、各级选举委员会的设立、边区县参议会议员的候补及竞选等。1944年12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二次大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共7章32条,对1942年公布的选举条例作了调整、修改、补充。

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各级人民代表机关的选举法。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修正通过,1942年4月由边区政府公布。共九章二十五条。主要内容:保障年满十八岁的全体抗日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障少数民族的选举权,剥夺汉奸和罪犯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实行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原则;选民有罢免不称职的参议员和控告妨碍选举自由的权利;选举费用由政府开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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