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陕甘宁边区各县区公署组织暂行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陕甘宁边区各县区公署组织暂行条例中国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各县区公署组织法规。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1942年1月边区政府公布施行。共18条。主要内容:各县视县境形势及需要,得划分为若干区,各区可在其区域内交通便利的地点设置区公署。下辖3至5个乡。区公署设区长1人,承县长、一、二、三、四、五、保安等科,及司法处、保安大队长的命令,传达上级指示、命令、法令,反映政情;计划和督导所辖各乡民政、财政、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及兴革事项;组织训练自卫军,进行全区锄奸保安工作。区公署得设区助理员3至5人,承区长的命令,分办各该区行政、教育、保安、经济建设等事宜。区长由县长遴选,经县政府委员会通过,呈请民政厅核准任命。区助理员由县长任命,呈请民政厅备案。区公署应定期召开署务会议,讨论本署及各乡市工作。1943年2月边区参议会对条例作了修正。明确规定区公署的任务是助理县政府加强对乡(市)政权的领导,并将区分为甲、乙、丙等;区公署所辖的乡(市)增加到4至10个,而区助理员减到2至3人,区长职责范围也得以扩大。 陕甘宁边区各县区公署组织暂行条例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各县区公署的组织法规。1941年11月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1942年1月边区政府公布施行。共18条。其中规定各县根据需要,可设若干区,并设立区公署领导。区公署设区长1人,区长由县长任命。在区助理员和区自卫军营长的协助下,根据县长及县政府各科处的命令,管理所辖各乡民政、财政、经济建设、文化教育等事宜。区公署设署务会议,由区长、区助理员和区自卫军营长组成,每半月召开一次会议,讨论本区及各乡市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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