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离婚主义
资产阶级在提出“自由、平等、博爱”口号的同时,确认了婚姻自由的原则。但早期资产阶级国家法律婚姻的限制仍很严格。当事人只有在具备法律明文规定的离婚原因时才能诉诸离婚。离婚原因必须是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或责任,如通奸、虐待、遗弃、重婚、犯罪等。无过错而准予离婚的只限于特殊情况,如长期失踪,患有严重疾病。在法制史上,把这类离婚立法称为限制离婚主义。从广义上说,限制离婚主义不仅是就离婚原因的限制,也包括对离婚主体的限制,即不同程度上限制妇女的离婚权力,甚至完全剥夺妇女的离婚权力,如中国古代,丈夫可以“休妻”的名义离弃妻子,而妻子无论出于什么理由都不能与丈夫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