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Convention respecting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War on Land1899年第一次海牙国际和平会议于7月29日通过,与其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的章程》合称为陆战法规。《公约》规定,“缔约各国应向本国陆军发出训令,务必遵守本公约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的章程》的规定。”《章程》由70条组成,对交战者的资格、战俘的待遇、伤害敌人的手段、包围和轰击办法、间谍、军使、投降书、停战、占领敌国领土和占领军的权限,以及在中立国拘留交战者和护理伤病员等作了规定。中国于1907年6月12日交存加入书。
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War on Land1907年第二次海牙国际和平会议于10月18日通过的公约。《公约》附有《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取代1899年《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及其所附章程。《公约》规定,《公约》及《章程》各条款只有交战各方都是缔约国时方能适用,并明确规定,缔约国应按《章程》的规定训示其陆军部队,若有违反《章程》的行为应负赔偿责任。《章程》由56条组成,与1899年的《章程》的规定相同,但取消关于在中立国拘留交战者和护理伤病员4条条款。中国于1917年5月10日加入《公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