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共和国宪法第一部联邦宪法,也是第一部被阿根廷各省普遍接受而且至今有效的宪法。这部宪法在1853年5月1日圣菲城举行的制宪大会上获得批准,最初由序言和107条构成。1860年,当时独立的布宜诺斯艾利斯加入联邦国家时提出了修改意见,改为110条。以后又经过1949年、1972年等多次修改。条文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宣言、权利和保障”,宣布了国家的结构、个人的权利及其保障。第二部分主要是关于政权的规定,分为两编即“联邦政府”和“省政府”。这部宪法的主要特点是既承认联邦与各省的平等关系,又强调联邦中央集权,形成联邦制与单一制混合的制度。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武装部队统帅,总理全国行政,有权经参议院同意任命最高法院法官和各级联邦法院法官、驻外使节等高级官员。总统由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6年,不得连选连任。立法权属于国会,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众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连选得连任。参议员由各省立法机关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9年,每3年改选1/3,连选得连任。参议院有权审理被众议院弹劾的人。司法权由最高法院行使。宪法还规定了国家的经济政策,既保障私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又强调国家干预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