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宪法1971年9月11日经公民投票通过。共6章193条。宪法规定: 埃及是以劳动人民力量联盟为基础的民主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国教是伊斯兰教,其原则是立法的主要依据。经济上有三种所有制,即 “国家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总统是国家元首,全国武装部队最高统帅。总统由人民议会提名,公民投票选出。任期6年,可以连任。立法机构为人民议会,议员经普选产生,其中总统有权任命10名议员(1984年大选后,共有议员458人);议会批准国家总政策; 批准国家预算和决算; 监督政府工作等。1980年5月22日,经公民投票,对宪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把原规定只允许“阿拉伯社会主义联盟”合法存在的内容,改为“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治制度建立在多党制基础上”;把原规定“总统可以连选连任一次”,改为 “总统可连选连任多次”,并增加关于 “建立协商会议”的章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