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谋颠覆政府罪阴谋推翻人民政府,纂夺国家权力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反革命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 (1) 犯罪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推翻人民政府或者使人民政府改变性质的行为。本罪中的所谓政府,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颠覆政府的形式,包括公开的和秘密的,暴力的非暴力的等各种手段。至于颠覆政府的实际结果是否发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 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且具有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目的。(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要是那些窃踞了党政军重要职位的野心家、阴谋家。 阴谋颠覆政府罪阴谋推翻人民政府、篡夺国家领导权的行为。只要实施了以颠覆政府为内容阴谋活动,即认为是完成了犯罪,并不要求发生实际危害后果。 阴谋颠覆政府罪阴谋推翻人民政府,篡夺国家领导权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稳定和无产阶级政权。 (2)犯罪主体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但主要是窃据党和国家重要职位,有一定地位的人。(3)在主观方面具有反革命的目的。(4)在客观方面实施了阴谋推翻政府,篡夺国家领导权的行为。该罪以“阴谋”行为为构成犯罪既遂的要件,即只要进行了以颠覆政府为内容的阴谋策划活动即可,实际的危害结果是否出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犯有该罪的人,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处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