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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称无主的官吏、豪绅家奴为阑遗人口。《元史·刑法志四》: “诸阑遗人口到 (阑遗) 监,即移所称籍贯,召主识认。半年之上无主识认者,匹配为户,付有司当差。残疾老病,给以文引,而纵遣之。头匹 (阑遗人所带牲畜) 有主识认者,征还已用草料价钱,然后给主; 无主识认,则籍其毛齿而收养之。诸阑遗奴婢,私相配合,虽生育子女,有主识认者,各归其主,无本主者官收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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