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航道通航水位重现期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规定,长江水系干支流天然河流状态下,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洪水重现期和最低通航水位保证率及重现期。如下表:
天然河流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洪水重现期
航道等级 | 洪水重现期(年) |
Ⅰ~Ⅲ | 20 |
Ⅳ、Ⅴ | 10 |
Ⅵ、Ⅶ | 5 |
注:对出现高于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历时很短的山区性河流,Ⅲ级航道的洪水重现期可降低为10年一遇;Ⅳ、Ⅴ级可降低为5年一遇,Ⅶ级可按2~3年一遇执行。
天然河流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保证率频率法
航道等级 | 保证率(%) | 重现期(年) |
Ⅰ、Ⅱ | 98~99 | 5~10 |
Ⅲ、Ⅳ | 95~98 | 4~5 |
Ⅴ~Ⅶ | 90~95 | 2~4 |
注:本表所列保证率为统计年限中各年内高于和等于某一水位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百分比。用各年该保证率的水位进行频率计算,按表列重现期确定设计最低通航水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