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信用卡透支案
保险赔案。1994年11月10日,白银公司运输部宏兴实业公司所属白银公司药用胶囊厂承包人王兆林、王忠超,分别申请由该厂担保办理了两张长城信用卡并分别交存备用金1000元。11月15日至20日,二人在郑州、南京等地恶意透支消费和取现金共71798.99元人民币。中行白银支行发现此情后即向上级行申请对二人长城卡紧急止付。并向白银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认为, 担保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系伪签, 担保不能成立。两人属诈骗行为,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现二王出逃在外,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在短期内无法挽回。甘肃省人保公司根据信用卡保险条款规定向中国银行甘肃分行赔付人民币71798.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