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呆帐准备金
按银行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的用以弥补银行贷款呆帐损失的补偿基金。银行系统从1988年开始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贷款呆帐准备金的建立,有利于保证国家信贷基金的完整,促进银行加强对各项贷款的管理,提高贷款的经济效益,减少贷款风险,准确核算损益。
银行发放贷款实行有借有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免除借款人的还款义务。由于下列情况不能收回的贷款可列为呆帐,由银行贷款呆帐准备金核销:
❶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❷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❸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❹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
银行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提取。按各类贷款年初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在年初分别按人民币提取。各类贷款计提呆帐准备金的具体比例为:
❶工业、商业、建筑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为1‰。
❷农业贷款、乡镇企业贷款、私营企业贷款和个体户贷款为2‰。
❸进出口贸易贷款为1.5‰。
❹外汇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为2‰。
下列贷款不提取呆帐准备金:
❶国家预算内安排的拨改贷贷款。
❷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项贷款。
❸以各种财产(包括各种商品、有价证券)作抵押的贷款。
❹金融机构之间的互相拆借贷款。
银行提取的贷款呆帐准备金在当年的“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并在“贷款呆帐准备金”科目专户储存,发生贷款呆帐损失在此科目核销。各类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最高累计帐面余额不得超过按规定的比例提取的数额。年终结存的呆帐准备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下年初,各类贷款呆帐准备金余额不足或超过最高限额部分,可按规定的比例补提或冲减呆帐准备金。
银行发生贷款呆帐损失应在贷款呆帐准备金中核销,核销贷款呆帐损失应按规定的权限办理:
❶当年形成的呆帐损失每笔不满5万元的,由独立核算的地市分行会同同级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审查批准核销,并报上一级行备案。
❷当年发生的呆帐损失每笔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审查批准核销,并报总行备案。
❸当年发生的呆帐损失每笔在10万元以上的,由总行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和所在地区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的审查意见审查批准核销,并报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