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待摊费用
银行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某一成本计算期内发生的某项费用支出,在本期内一次支付,在“待摊费用”科目中列帐,待以后成本计算期分期摊销列入成本的费用。采取权责发生制对费用实行先支后摊,有利于正确反映各时期的费用水平和盈亏状况。
银行的待摊费用项目采取严格控制的办法进行管理,目前只限于固定资产大宗修理费和低值易耗品购置费。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银行的固定资产大宗修理项目,可以一次从“待摊费用”科目支付修理费用,分期摊入成本;低值易耗品购入时先从“待摊费用”科目列支,一般在领用和报废时各摊入成本50%,价值较大的可以分期摊入成本,单位价值在十元以下的,可在领用时一次列入成本。银行待摊费用的待摊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摊销的,经财政部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半年。
银行待摊费用必须由会计主管人员逐笔批准才能列帐,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各行应根据待摊期限的规定,经常对“待摊费用”科目进行检查清理,不得随意增加待摊费用项目,假借待摊费用的名义虚减成本,也不得因为待摊费用的摊销而突破核定的综合费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