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汇业务的管理
在1949年后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安徽省的国际金融和外汇业务经营机构实行了高度集中和全部指令性计划管理的金融体制,中国人民银行一统天下,是唯一的国家银行。经营外汇银行业务的机构,实际上只是从属于人民银行的职能部门,在当时相对封闭的对外经济贸易、金融体制下,安徽省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范围非常狭窄,实际上只办理侨汇解付、外汇兑换,对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出口结汇,对公、对私批汇和托收国外汇票、支票及代收国外公私财产等外汇业务,同时还兼办与之配套的特种人民币业务。
1978年8月1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安徽恢复设立了本省当时唯一的外汇专业银行——中国银行合肥分行,具体负责全省对外经济合作,国际贸易结算,外汇存、贷款,对外筹资,见证担保等外汇业务及管理工作,开始对港澳办理直接出口结算、侨汇清算及其他非贸易外汇业务。1980年开办进口业务,1981年又开办远洋结汇。为改变独家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局面,1984年国务院批准了中国银行以外的几家专业银行亦可以经营外汇业务,从而形成了外汇业务交叉,展开竞争,互相促进的格局。198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下放了专业银行分支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审批权限,1992年对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实行计划管理,采取指标控制。
安徽省其他获准开办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是省工商行,以后相继有省建行、省农行、合肥交通银行、省投资银行。目前全省已批准自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有63家,其中中国银行分支机构有52家,工行分支机构8家,其余3家分别是农行和建行所属分支机构。
规划管理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2年下发了《关于对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实行计划管理的办法》,其管理原则是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监管、分级审批、稳健发展。即各一级分局须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下一年度本辖区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的规划报告,它包括已开办和拟开办外汇业务的银行名单及下属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代办处数目。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其进行综合平衡后于下一年度2月20日前将核准后的计划(即指标)下达给各专业银行总行和各一级分局,由分局根据指标数负责辖内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的审批,并报总局备案。
银行申请经营外汇业务的条件 具有法定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全国性银行有50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区域性银行有20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分支行有5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银行的分支行有2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营运资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性银行的分支行有100万美元或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营运资金。此外还应配备相当素质的外汇业务人员,并有开办外汇业务的场所和设备。具备上述条件后方可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开办外汇业务。
银行开办外汇业务的审批 省级各专业银行的分支行及下属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代办处需自营或代理其上级行办理外汇业务,在具备上述条件后,由当地外管部门初审并签署审核意见后转报省外汇管理局,省局在总局下达的当年规划指标数内核批其筹备、开办外汇业务,筹备期不少于3—6个月,期满后外管部门对其进行考核验收。
对银行外汇业务的管理 目前全省银行自营外汇业务的范围基本上是: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境内外外汇借款、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及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放款、外币兑换、外汇担保、征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外汇管理局对辖内银行开办的外汇业务管理重点有以下几方面:1.银行向境外金融机构或者向境内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存、拆借外汇资金,必须建立信用额度控制制度,对每家机构的具体授信额度必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2.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外汇同业市场的管理、负责管理监督银行按规定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负责管理监督银行外汇存贷款利率执行情况,负责规定和调整银行各种外汇业务手续费费率的最高限额或比率。3.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实行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比例数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需要确定和调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分支行均须单独计算外汇资产负债比例,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分支行其外汇资产负债并入总行统一计算比例。4.开办外汇业务的银行应按时向外管部门报送外汇业务统计报表。
外汇管理局每两年对开办外汇业务的银行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同时对其外汇业务经营情况进行考评,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对银行外汇业务进行重点检查,并临时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