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战人员在战争或未构成战争状态的武装冲突中,合法参加作战的人员。现代战争法规定:合法的交战人员包括交战双方的正规军、非正规军、居民军、游击队、军使、侦察兵,但不包括雇佣兵和间谍。另外,参加执行措施的联合国部队人员也具有合法交战人员的地位。同时战争法还要求对平民与武装部队加以区别,作战行动只限于针对交战人员。交战人员在作战中应遵守战争法规及其习惯规则,同时受战争法规与习惯的保护。如果被俘,有享受战俘待遇的权利。国际上有关交战人员的条约主要有:1907年《陆战法规和习惯公约》及其附件《陆战法规和习惯章程》,1949年的日内瓦四公约,1977年的日内瓦四公约附加议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