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战手段亦称“作战手段”、“害敌手段”。交战双方为取得战斗胜利而对敌方使用的武器、工具和方法。使用交战手段不可避免地会给敌方人员带来伤害,但不能无限制地滥用,必须受战争法规和习惯及其他有关条约的限制。战争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限制交战手段的运用,从人道主义原则出发,保护交战人员以及平民免遭不必要或非法的伤害。关于限制交战手段的规则,早在19世纪就已规定在条约之中。1925年的日内瓦议定书规定禁止有毒和细菌武器。1977年的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重申: “冲突各方选择作战手段和方法的权利,不是无限制的。”这一规定适用于任何武装冲突。随着军事科技的不断发展,新武器、新的作战方法急剧产生。在没有用公约明文作出规定之前,并不能说就可以无限制地使用,而应参照战争法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其中的人道原则,加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