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人员的任免与奖惩
为了充分发挥会计部门的职能作用,保证完成会计工作任务,各级行应配足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会计人员,对成绩显著,做出贡献的,应予以奖励,对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应予以帮助、教育以至必要的处分。
银行会计人员的任免,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县支行(城市办事处)及其以上机构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必须商得上一级会计部门同意;县支行(城市办事处)以下机构会计主管人中的任免、调动,应商得其管辖行处会计部门同意;一般会计人员的调动,应商得本单位会计主管人员的同意。
各级行对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技术上有发明创造的会计人员,要及时地予以表扬和奖励,包括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
各级行处对会计人员因工作过失,违反政策、原则或执行制度不力等原因,造成帐务错乱或使银行、客户资金遭受损失的,应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或处分。如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同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这是为了更好地教育广大会计人员,增强制度观念和遵纪守法观念,更好地维护国家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