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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银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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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银行业yín háng yèбнковское дéло;банкрство

银行业Banking

办理存款、贷放和资金转存等金融业务金融机构的总称。银行分两种主要类型: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后者在加拿大称为特许银行。中央银行(如加拿大银行)的职能是充当政府助手,执行货币政策,充当特许银行的最后贷款人,握存政府存款和特许银行存款,发行货币或银行券。商业银行(特许银行)的职能则是吸收公众存款,向公司和居民户发放贷款和提供各种银行服务。其他金融机构,或称“准银行”,也执行部分银行职能。银行是唯一能扩张和紧缩货币供给量的金融机构,“准银行”无此能力。
历史 1782年,蒙特利尔商人成立加拿大银行公司,但因无权发行银行券而告失败。1812年战争期间,英军总督发行生利“军人券”,可在伦敦市场兑换现钞和政府汇票。1817年,蒙特利尔银行组建,但延至1822年才获得特许证,此前另外两家后组建的银行新不伦瑞克银行和上加拿大银行已先行获得特许证。当时的加拿大省总理F.欣克斯创建的人民银行也相继开业。欣克斯后来曾担任麦克唐纳政府的财政部长,在其推动下,加拿大第一部《银行法》1871年通过,他本人后来也被任命为联合银行总裁。蒙特利尔银行的特许创立与第一家美国银行的情况相似,都是新成立的联邦政府操纵的结果,充当新政府的金融代理人。但两种银行体系的发展殊为不同,美国采取单一银行制,而加拿大则采取英国的分行制。有历史学家指出,“分行制是最不适于殖民地经济发展的一种模式”。地区经济的发展也因此受到损害。1921年前,东部沿海地区有的地方银行存款仅有5%就地贷放,而95%则被转移到中部地区,严重影响了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
早期的银行业者信誉较差,时有金融诈骗事件发生,银行倒闭现象频繁。1867年—1914年间,银行倒闭率为36 %,同期美国倒闭率为22.5%,给加拿大银行持股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美国的31.2倍。倒闭的26家银行中,有19家是由于银行家或雇员参与金融诈骗案所致。新法兰西时期,几乎都采取易货贸易形式。来自宗主国的铸币和商品换回的是殖民地的货物,货币流通较少。有一年,因一批货未如期运到,殖民地总督F.比戈只得发行签名扑克牌,以铸币和在途货物作抵偿,强制当地殖民者接受作货币使用。后来又发行以“扑克货币”而不是以铸币或货物作抵偿的借约。到1760年,新法兰西殖民地发行债务已达0.8亿里弗赫(法国旧时货币,1里弗赫当时相当于1磅白银),其中许多是比戈发行的一文不值的签名扑克牌和借约。英国征服加拿大后,殖民当局使用墨西哥、西班牙、葡萄牙、法国和德国等国铸币甚至使用商品支付军人薪水。这一时期加拿大流通各国铸币。加拿大银行数目不多,原因在于要求自有资本额大,加上既得利益集团与立法者相勾结,新银行的开业大受限制。新兴的西部要求建立自己银行的申请也遭到加拿大银行家协会的否决。结果加拿大只有几家大银行,每家大银行拥有众多的分支行。这与美国鼓励单一银行的发展、限制甚至禁止设立分支行的做法正相反。1867年前,银行开业特许证分别由上加拿大和魁北克发放,此后由联邦政府统一发放。银行业受到繁多法律条文的制约,如1871年规定银行自有资本额(已收)为10万加元,1890年后为25万加元。1867年前,加拿大只有28家特许银行,到1886年,也只有38家。这一数目一直保持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此后迅速下降,1964年仅8家,其中5家为全国性银行。随着立法的变更和西部经济的发展,本国银行增加到12家,外资银行增加到59家。这一现状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情况很不一致,例如人口仅500万的丹麦约有40家商业银行、200家储蓄银行和众多的外资银行,美国约有14700家商业银行。加拿大银行业被五大世界级的寡头银行所垄断。在1993年的世界大银行排行中,加拿大皇家银行资本54.35亿美元,居世界第45位;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资本49.5亿美元,居第50位;蒙特利尔银行资本40.81亿美元,居第66位;多伦多自治领银行资本39.06亿美元,居第70位;新斯科舍银行资本36.84亿美元,居第76位。五大银行控制了加拿大银行资产的90%以上。随着经济的发展,银行业务也在变化。19世纪,各银行自行发行银行券,充当通货使用,后来这一特权由政府转授给加拿大银行,由其独家发行无限法偿货币。贷款业务也由期限一年以内的自偿性商业贷款发展为以谷物仓储单、探明石油储量或房地产抵押等为担保的各种贷款。
其他金融机构在加拿大历史的早期已经出现,职能是提供部分银行服务。抵押贷款公司19世纪40年代产生,源于英国的住宅互助协会,后来发展成为永久性公司,如加拿大永久抵押公司,充当受托人,经营不动产和信托业,后来逐渐具有部分银行职能,如提供储蓄、支票结算等业务,并成为抵押放款市场的主要竞争者。储蓄银行1846年出现,职能主要是吸收公共储蓄存款。但是在加拿大金融系统中,这类准银行处于相对次要的位置。另一种主要的准银行是储蓄信用合作社,又称信用协会,主要业务是利用所吸收的存款向会员提供信用,20世纪前半期产生,现发展迅速。
银行职能 所有金融机构的基本职能都是在个人、组织和政府间融通资金余缺,因而被称为金融中介。银行在这些金融机构中处于主导地位,因为它不仅提供一个完备的支付结算体系,而且成为政府推行各项货币政策和其他社会、政治政策的手段和工具。因而银行对国家资源的分配和有效利用发挥着最重要的影响。此外,银行还要为银行所有者(持股人)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支付股息。否则投资人便会从银行抽出资本,迫使银行货币供给量紧缩,或者部分所有权被政府收购。
银行的各种职能间常发生冲突,80年代加拿大银行的情况暴露了这种冲突。一方面,联邦政府大力鼓励银行向加拿大公司,尤其是石油和天然气产业的公司提供巨额贷款,以支持他们排挤外国公司。这时常违反健康的银行操作常规,并牵连产生其他经济影响,如信用资源分配不合理,加元感到压力,货币供给过量等,结果导致银行信贷结构从1982年开始迅速恶化,达到战后最严重的程度。对周期长的不动产业贷款达银行自有资本的120%,对石油、天然气公司和林产品公司的贷款也严重削弱了银行的力量。
加拿大银行在国际信贷方面的经营同样是灾难性的。旺盛的资金需求和可观的赢利驱使加拿大各大银行纷纷向国际借款人贷款,造成国外资产迅速从1973年的217亿加元增至1983年的1567亿加元,其中许多贷款是向外国政府和外国政府担保的借款人提供的。这种乐于向政府提供贷款的理论依据是:政府不会拒偿欠款,任何稍有历史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条理论的荒谬性。事实上,到1983年夏,已有40多个国家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安排拖欠的巨额债务和利息的偿还。更糟的是银行又在开始向外国借款者提供新的贷款,以帮助偿还旧债利息。这一花招徒增银行的账面赢利,丝毫无助于严重的国际债务危机的解决。
国内外信贷政策的失误给加拿大银行带来巨额损失,加深了信用隐忧。为弥补银行利润损失,基本利率和资金成本间的利差被提到多年来的最高水平。1980年银行基本利率为15.5%,储蓄存款利率为12.5%,利差为3个百分点。两年后,基本利率保持不变,而储蓄存款利率降为11%,利差扩大为4个百分点。因而导致资金使用成本过高,而储蓄收益过低。加上非生产性贷款所占银行资产比例过高,也限制了银行对信誉卓著借款者提供免保贷款的灵活性。
资产与负债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创立之初,首先发行股票筹集资本,形成银行自有资本,以此为基础吸收存款。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可用支票随时支取,通常不支付利息;储蓄存款要支付利息,但利息不定,支取受一定限制;定期存款有一定期限,几天至5年不等,支付固定利息。1986年,加拿大银行持有活期存款192亿加元,储蓄存款853亿加元,定期存款833亿加元。银行总存款形成银行总负债。银行负债应用,即支付利息和管理费,同时获取利润,即形成银行资产。根据法规,银行应保持一定的现金准备,以现金形式或能迅速变现的资产(如国库券)形式握存。除现金准备外,其余负债用于证券投资(如债券和定期股票)、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1986年加拿大银行资产为现金30亿加元,证券283亿加元,国内信用贷款1324亿加元,抵押贷款479亿加元,外币贷款1469亿加元。
传统上银行、信托公司和信用公会的业务范围都很广泛,但近20年来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银行垄断了活期往来账户,从而控制了大公司账户,因为在各种金融机构中只有银行享有开立银行往来账户的特权。信托公司和信用公会则占有大部分个人支票存款账户。只有储蓄账户的市场份额在过去10多年里没有什么变化。从负债方看,银行依然是商业和政府的最大贷款人,并且最近已夺取相当大的消费信贷和抵押贷款的市场份额。
银行赢利 1972年~1982年10年间,加拿大银行的赢利猛增,由诸多因素促成。首先,银行系统总资产增长5.8倍,其中国内资产增长4.5倍,国外资产增长9.6倍。赢利额的增长主要依赖于国外资产(占总资产的比率从26%增至43%)收益率的增长,从1975年的0.58%增至1980年的0.69%。相反,同期国内资产收益率从0.68%降至0.42%。其次,银行资产的增长超过持股人股本(银行自有资本)的增长,直接结果是杠杆比率,即资产与资本的比率从1972年的22.3扩大到1982年的29.8。杠杆比率的扩大既增大了银行的赢利机会,也增大了风险程度。借贷利差的成倍扩大和银行手续费的提高也是赢利增长的重要原因。银行界声称,其贷款损失从1978年的3.6亿加元增加到1982年的24.2亿加元。但由于各银行统计方法不一,这一数字被低估,因而银行赢利相应也被高估约20%~45%。1981年银行利润增长率高达41%,并且进入1982年后持续增长,这一现象引起舆论哗然。联邦政府为平息舆论,专门指定一个议会委员会调查银行的赢利情况。不出所料,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指出,表面的超额利润是由于高杠杆率、资产猛增和国际业务导致的,至于赢利税过低则是联邦政府的税务政策执行的结果,因而不存在银行谋取暴利。该委员会还提出一系列建议以增强银行系统力量,公开银行经营情况,平息公众报怨。银行总监察长采纳该建议,制定出新的管理条例以保证充分的银行资本基数(实有股本),维持合理的杠杆比率。
银行结构与业务操作 与其他由投资人所有的公司一样,加拿大商业银行也是由董事会领导的,董事会设董事长。董事会的职能是监督银行各部门经理和副经理的工作。在各种董事会中,银行董事会拥有的特权最大,不仅董事众多(35人~50人),而且通常也是其他大公司的董事。五大银行中,有56人同时担任16家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的董事,这16家保险公司占有本行业83%的市场份额。皇家银行和蒙特利尔银行的董事同时在250家加拿大最大的非银行金融公司的110家中担任董事。16家大人寿保险公司中的13家也在14家信托公司中拥有“连锁董事”。过去,许多银行董事甚至担任信托公司的董事,现银行与信托公司这种“连锁”已被禁止,但这一限制措施并没有改变经济领域的寡头控制现状。
加拿大银行结构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实行分行制。每3200个加拿大人便拥有一个存款分支行,这个比例在实行分行制的国家中是最高的。如果包括信托公司和信用公会,则每1900人便拥有一个存款分支行。其中53%的分支行属于五大银行,不过这种现状正在发生变化,五大银行有减少分支行、裁减员工的趋势。
根据1980年的《银行法》,加拿大银行分为A、B两级。A级银行所有权较为分散,个人(不论本国居民还是外国人)投资不得超过银行总资本的10%,外国资本不得超过总资本的25%。B级银行所有权较为集中,可以部分或全部由本国居民或外国人持有;若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持有,则其资本总额不得超过加拿大主要银行对本国居民贷款总额的16%。现全国共有58家B级银行,业务集中在争夺对中、小工商企业提供贷款,竞争激烈。
银行管理 根据1867年《宪法法案》,银行业由联邦政府统一管理,财产和民事管辖权则属省政府。由蒙特利尔银行起草的第一部《银行法》即将东部沿海地区的银行置于联邦政府的管辖下。1894年,银行家协会(后称加拿大银行家协会)成立,这是一个强有力的院外活动集团,受权审查各银行的特许证获取资格。在麦克唐纳政府和劳里埃政府时期,加拿大银行家协会动辄以制造金融危机相威胁,强迫政府任命由其提出的财政部长人选。
1964年,皇家银行与金融委员会提倡建立“更加开放和富于竞争的银行体制”,但其改革建议(如立法规范银行业务)未得到执行。1967年修订的《银行法》将银行的最高放款年利率提至6%,并允许银行从事抵押业。结果3年后银行的抵押资产迅速从8.25亿加元增至186亿加元。此外,还取消了由银行订立共同利率的法定惯例,要求银行向借款人报告贷款的真实成本。同年,联邦政府批准建立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为银行和联邦特许准银行的存款提供一定金额的保险。省特许信托公司也受到省立法相应程度的保护。
根据1980年修订的《银行法》,建立了专门负责支票交换的加拿大支付公会;降低了法定准备率;财政部长成为特许证发放的唯一决定人;允许建立外资银行,但要求保持法定准备金,且其发展受到多方限制;允许银行开展大型设备租赁和承购应收账款等业务;限制银行的房地产抵押业务,规定持有份额不得超过10%。特许银行同时须接受加拿大银行的监督管理,这种监督管理主要是通过控制特许银行的现金准备来实现,因为控制其现金准备就可以达到控制其存款与信贷规模的目的。此外,加拿大银行也通过道义劝告对特许银行加以引导。

银行业Banking

美国第一家银行是1781年设于费城的北美银行。1791年第一合众国银行成立,总行设于费城,联邦政府开始参与银行事务。1800年以后,开发密西西比河流域资源需要更大的信贷机构,州立银行应运而生。1816年以后,第二合众国银行与这些州立银行竞争激烈,但1836年第二合众国银行的特许状到期后,州立银行再度成为全国的主要信贷和货币发行机构。“野猫银行”的大量出现和杰克逊的“宝贝儿银行”的兴起造成信贷过度,通货膨胀,导致1837年大恐慌。1863年的全国银行法再次使联邦政府参与银行事务。1914年的联邦储备系统试图纠正国家银行系统的某些弊病。农业银行形式多样,首批是1916年依据联邦农业贷款法成立的 12家联邦农业银行,1923年的农业法和其他农业信贷机构于1933年合并为农业信贷署。1932年复兴金融公司成立,向萧条企业提供低息贷款。新政时期,联邦政府对银行业务的参与和管理达到顶点。这一时期重要的立法有1933年银行法。1935年银行法,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兑换法,以及设立进出口银行与改进联邦储备系统的体制、作用和权力。1910年成立邮政储蓄银行。美国最大的私人银行是加利福尼亚州贾尼尼家族的全美信用储蓄联合银行。1962年美国共有13422家商业银行,总资产达2524.93亿美元,存款额达2293.1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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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最早的银行业肇始于1902年葡萄牙大西洋银行在澳门设立分行。此后至20世纪30~40年代,澳门还出现有十多家银号、钱庄及兑换店等,经营零散的金融业务。1970年8月,澳葡政府颁布《银行法》,规定所有的信用机构必须以有限公司形式组成,商业银行注册资本额不得少于500万澳门元。于是,澳门的一些银号和钱庄先后注册成为银行,香港及海外的一些银行也相继在澳门设立分行。1980年1月 1日,澳葡政府成立官方发行机构,具有中央银行职能,管理货币发行、外汇储备和金融市场。1982年10月,发行机构正式执行银行监管权,取代原有的银行业务监察处。1982年8月,澳葡政府颁布新的银行法,对发行机构、邮政储蓄机构、商业银行及开发银行都有新的规定。《新银行法》颁布后,有30多间外资银行申请来澳设立分行。1986年1月31日,澳门银行同业公会成立。1987年,澳葡政府颁布《离岸银行法》。根据1982及1987年的《银行法》,澳门的信用机构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具有创造支付工具的信用机构,属于货币信用机构,包括发行机构、商业银行、离岸银行;第二类是不具有创造支付工具资格的信用机构,属于非货币信用机构,如各种基金组织、财务公司等。离岸银行也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离岸附属单位,是外资银行以不具名公司形式在澳门设立的附属机构,具有法人地位,最低资本额为1500万澳门元,外资银行要占股九成以上,除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外,还可以向本地居民贷款,但不能经营存款业务及发行票据。第二类是离岸分行,属于外资银行在澳门的代表机构,无法人地位,亦无需由总行调拨资本,除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外,只能接受本地居民的非现金活期无息存款及向本地居民贷款。截至1997年12月31日,澳门共有22间银行,其中9间在本地成立,另外13间为总行设于外地的银行分行,共来自9个国家和地区,此外还包括1间离岸业务银行。银行主要市场业务由零售业构成,分行达138间,自动柜员机174个。自动柜员机分布在澳门半岛和氹仔离岛,路环离岛尚未装设。银行业雇员3943人。本地企业贷款占贷款业务的88%,外地贷款主要贷往香港、葡萄牙和中国内地。存款结构中,港币占54.5%,89%的存款为本地存户持有,定期存款占存款总额的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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