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调整我国各种铁路运输关系的重要部门法规。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1991年5月1日起施行。《铁路法》共分为六章,七十四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调整范围;铁路运输管理体制;铁路运输企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民爱护铁路的义务;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等。第二章,铁路运输营业。是对铁路运输营业管理方面的规定。第三章,铁路建设。规定了铁路发展规划与建设计划;铁路建设用地,铁路标准化;铁路工程验收;铁路道口和桥梁的建设要求。第四章,铁路安全与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铁路法》使对铁路运输管理和铁路建设法制化,对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效率与质量,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有重要意义。 铁路法关于铁路管理的法规。台湾国民党当局于1958年1月3日公布施行。后于1959年修正。现行铁路法于1978年7月26日修正公布。全文共8章76条。该法除了规定适用范围、管理机关及职权外,主要对“国营”铁路的规划、修建、运营、调度、人员管理、安全管理等问题的方法、措施和原则作出具体的规定。此外,还设专章规定了对违反管理行为的罚则。该法确立了铁路以“国营”为原则。地方、民营铁路的修建和运营,必须按规定的组织形式、原则和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并接受管理机关的监督。 |